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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吃瓜的姿勢,最能輕易暴露“智商”

文丨黎安,資深娛樂/時尚/美食編輯

先關注,不迷路

吃瓜,一直都是大眾熱衷的活動。

就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羅志祥“分手”瓜,說幾句。

說的不是羅志祥與周揚青,而是有些腦殘粉以及下場明星的“吃瓜姿勢”。

原來吃瓜的姿勢,最能輕易暴露“智商”

羅志祥這攤事,沒什麼可分析的。

錯了就是錯了,渣了就是渣了。以他有嚴重道德作風問題的人,是不適合再當偶像了。如果這都能壓下去,那這個社會還談什麼文明?

按照以往明星藝人的公關經驗,他要是沒犯,或者沒有被抓住實質性證據,大機率是不會承認的,可能會以工作室名義發所謂的公告,甚至裝模作樣地發律師函等操作也不是少見的。

羅志祥的第一次發聲,扯三扯四,簡單說來就是回覆周揚青“愛過”,就沒別的了。這說明什麼呢?說明在一開始的時候,他其實也是想矇混過關的。

到了第二次發聲,他雖沒有直接承認周揚青所列舉的所有事情,但他承認自己有不對的地方,也道歉了,至少文字上看來,態度還是比較誠懇的。

所以,

到了這個地步,認了就是了。

翻身什麼的,至少近期都不要想了。

如果還有人想為他辯解,或是打著為這件事提供一些所謂新思路,又或是顧言其他比如說周揚青自己也不怎麼樣有什麼資格說羅志祥、感情事私了之類的,那就不僅僅顯得傻,還可能會引火燒身。

原來吃瓜的姿勢,最能輕易暴露“智商”

周揚青的千字文發出以來,引來廣泛關注。

像李雨桐、何超蓮等人的回覆,主要是因自己也有過相似經歷有感而發,是比較“感同身受”的聲援,沒毛病。

被不少人吐槽的爽妹子的發言,不知道是不是帶上了她個人經歷,但總歸說來,最多也只能說造成了一點尷尬,不太會說話而已。不管周揚青對羅志祥還愛不愛,反正她愛過,現在也是想斷得一乾二淨的,再說神馬“還愛著”那就顯得沒啥眼色了。

陳學冬的回懟比較經典,智商線上。色痞的發言,犯了愚蠢的錯誤:

把個人行為上升到同類行為

——這不是羅志祥一個人的錯,這是所有男人的錯——

這種說辭會造成:一是冒犯別人,

會說這種話的大部分是“好心辦壞事”的豬隊友,不然就是故意的,好煽風點火讓事情來得更猛烈些;

二是顯得特別不嚴謹,漏洞百出。

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讓所有人都有發聲的權利,但這有好有壞。

如果大家在網路上的暢所欲言是建立在理性、理智、嚴謹的前提下,那是好事;

但當然,這是很理想的情況,而現實通常都帶點骨感。

講到這裡,稍微拓展一下。像上述這種“意圖攪亂一池春水”的言論,還有這一型別:我跟你說他道德有問題,你說他有作品、有獎項;我跟你分析他作品的層次和獎項的含金量,你說他人挺好的……這種“案例”大家應該都見過,說的都不是一回事,然後居然還能吵得熱火朝天,也不知道為什麼?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直接閉嘴,否則就真應了那句“秀才遇著兵”了,辛苦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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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雨綺,是至今表現得最“狠”的一位。

她的暗喻和嘲諷,很明顯;表達的意思,也很明顯,立場沒毛病。但站在一個比較中庸的立場來說,可能沒有這個必要。當然,她本身的人設就是比較愛憎分明的,這很是她的作風。只不過,人在江湖飄,有些事不為別人,也需要為自己留點退路。

原來吃瓜的姿勢,最能輕易暴露“智商”

田馥甄Hebe,是“引火燒身”的一個範例。

有人馬上分析說,她這樣做是灣灣藝人抱團,仔細想了想,確實也是有可能的。她自己後續辯解說,她只是就這個事情提供一種新視角,是善意的,讓大家誤解了感到非常抱歉。

老實說,她最初想表達什麼意思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公開發布這種會讓人誤解的文字,請問你又起了一個什麼公眾人物的作用呢?謹言慎行,不是一個公眾人物最基礎的要求嗎?

奉勸一句,

大是大非之前,不要抖機靈。

還有,有人說周揚青是要毀了羅志祥。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句話應該都聽過吧?

羅志祥是自己毀了自己,

沒有人逼他去招惹那麼多桃花,也沒有人逼他做這麼極致的“時間管理”與那麼多異性同時保持親密關係,更沒有人逼他開那些派對。他自己要沒做那些敗壞道德的事,也沒人能毀得了他。

至於吳宗憲所說的“玩心重”,跟色痞說的“這是所有男人都會犯的錯”也沒多大差別,都是換一種說辭為羅志祥開脫“罪名”。但是,

玩心再重也要有責任心,而玩心重,不是責任心缺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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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還有些人想幫他辯駁,說他不算“出軌”,因為沒結婚;那咱換個詞,“劈腿”行嗎?

為什麼要糾這個字眼呢?

猜測有兩種原因:一是,過往案例看來,“出軌”實錘的明星大都沒什麼好下場,比如吳秀波、文章、姚笛等等,羅志祥的粉絲應該是不想看到他變成那樣,所以極力避免這個字眼;二是,出軌不僅是道德問題,可能還會有法律問題。

雖然說,糾結這個字眼其實否定不了他做過的事情,但不得不說,這種糾結還是比較嚴謹的。

戀愛關係,沒有法律保障,劈腿是道德問題。

婚姻關係,是有法律保障的,出軌不僅是道德問題,根據情節不同,還可能會涉嫌違法犯罪問題。

我去查了一下,出軌是否違法犯罪也是分情況的,根據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通姦、同居、重婚”三個層次。我,一名法律小白,試著簡單解釋一下(如有誤解,請指正,虛心受教):通姦層次,是指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同居,指的是沒有夫妻關係的兩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重婚,是指有配偶的情況下,依然以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還有上述行為。通姦與同居,不但有道德問題,如因此導致感情破裂,還涉嫌違反婚姻法中關於“忠誠”的規定,受害方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而重婚,是犯罪行為(刑法有規定,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了要賠償以外,還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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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選秀節目又重新掀起了熱潮,從前是《超級女聲》、《超級男聲》等等來競爭,現在是《青春有你》、《創造101》、《以團之名》來掐架。

當偶像打造成為一條產業鏈,一大批新生代偶像正在蓄勢待發的時候,什麼是偶像,這個時代需要什麼樣的偶像,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

是那種24小時連軸轉的“敬業”,就是偶像嗎?

是上封面多的,就是偶像了嗎?

是能帶貨的,就是偶像了嗎?

在我看來,能成為偶像的肯定是萬里挑一的,他應該需要具備專業領域的才華,需要好看耐看(不是指統一標準的審美,有觀眾緣,觀眾認可TA的美即可),還需要正的三觀。

簡單說來:才華、顏值、品行缺一不可。

這樣的人,才值得被追隨;而追隨這樣的偶像,成為更好的自己,才是偶像與追星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