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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代理業主,原告撤訴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代理業主,原告撤訴

【案件基本情況】

某物業公司系某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D某系該小區業主。某物業公司以D某拖欠物業服務費為由,將D某訴至法院,要求D某支付物業費。

【案件分析】

D某找到代理人,希望可以爭取勝訴。本案代理人接受D某委託後,經分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據此可知,物業服務企業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履行書面催交義務。本案中,某物業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前,並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向D某書面催交物業費,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嚴重程式違法。

【法院裁判】

本案經開庭審理,最終原告撤回起訴。

【律師建議】

物業服務企業在提起訴訟前,有義務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進行催告,給予業主一個合理期限。如果未經催告即向人民法院起訴,屬程式違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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