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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盜”為由不公開穿山甲養殖基地資訊,東莞林業局被起訴

因以“防盜、防搶劫”為由,不予公開穿山甲人工養殖基地——廣東省東莞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的詳細地址和養殖數量,東莞市林業局此前被起訴至法庭。

澎湃新聞獲悉,上述行政訴訟案件將於12月20日上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第二次開庭。

12月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公益組織“綠派生態法治團隊”負責人、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環境公益法律中心執行主任李恩澤那裡瞭解到,其曾就東莞市林業局關於穿山甲保護的答覆內容向廣東省林業廳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結果維持原有答覆內容後,李恩澤對東莞市林業局和廣東省林業廳提起了行政訴訟。

廣東省林業廳在答覆李恩澤時表示,東莞市林業局的答覆內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構成違法或需要被撤銷。

此外,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追加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為該案的第三人。

以“防盜”為由不公開穿山甲養殖基地資訊,東莞林業局被起訴

案件將於12月20日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

就穿山甲保護申請資訊公開未獲滿意答覆

為推進穿山甲保護,李恩澤在今年3月23日向國家林業局以及廣東省林業廳、東莞市林業局,雲南省林業廳、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林業局、景洪市林業局、勐海縣林業局7家林業部門提出涉及穿山甲養殖和保護的13項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據廣東省林業廳今年6月15日出具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李恩澤向東莞市林業局申請公開13項資訊。

東莞市林業局答覆稱,其中8項不屬於該局擬公開的範圍:包括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穿山甲養殖基地的地址和聯絡方式,養殖基地在東莞林業局申請備案批覆的相關材料,該局為保護穿山甲所做的具體工作,國內在東莞市林業局申請批覆的穿山甲養殖企業數量和名錄,2016年度接到群眾或志願者舉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案件的數量、處理結果、獎勵情況,廣東省野生動物救助中心2000年至2016年向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等單位移送穿山甲的種類、來源和數量,2009年至2016年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向西雙版納慶豐園野生動物救護繁殖研究有限公司西雙版納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調配168只穿山甲的種類和相關申請、批覆的檔案資料等。

而對於2009年至2016年東莞市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慶豐園穿山甲養殖基地穿山甲的養殖種類、來源和數量,以及東莞市林業局對該基地的執法檢查記錄等相關檔案,東莞市林業局答覆稱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不便公開。

對於日常是否發現“有馴養繁殖許可證的企業花錢僱人到市面上以救護的名義購買穿山甲”的行為及處理情況,東莞市林業局答覆表示沒有發現,因此該資訊不存在。

東莞林業局在4月12日作出的資訊公開答覆書中,曾提及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一直在省林業廳和東莞林業局監管之下,基於“防盜、防搶劫”考慮,該所詳細地址和養殖數量不便向社會公眾公開。

此前澎湃新聞記者於今年2月底前往東莞,在此前媒體報道所指的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地址附近走訪多日,也未找到該研究所的準確地址。

“申請公開資訊,主要是想讓穿山甲的保護和養殖情況陽光透明,但卻並未得到滿意的答覆,‘防盜、防搶劫’的理由讓人哭笑不得。”9月7日下午,李恩澤對澎湃新聞說道。

以“防盜”為由不公開穿山甲養殖基地資訊,東莞林業局被起訴

東莞市林業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

申請行政複議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李恩澤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其申請公開的相關資訊被申請人應該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且其申請公開的相關資訊也不屬於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相關規定,關於穿山甲保護的相關資訊屬於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此前李恩澤曾向廣東省林業廳申請行政複議。今年6月15日,廣東省林業廳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書中7次指出“被告東莞市林業局未在書面中予以準確援引,答覆內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構成違法或需要被撤銷”。

例如,廣東省林業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提到,東莞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及穿山甲養殖基地註冊和登記不屬於林業主管部門職責範圍。但若林業部門在履職中儲存過相關資訊則應根據相關條例判斷相關資訊是否應當公開,而如果不屬於應主動公開資訊的,應當判斷申請人與申請資訊是否與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在提交關聯證明後,還需徵求第三人即東莞慶豐園藥用動物研究所的意見,而該研究所作為第三人不同意公開。

據此,廣東省林業廳在行政複議書中稱,東莞林業局“防盜、防搶劫”的相關答覆適用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依據,卻未準確援引,其“答覆內容有一定瑕疵”的結論也由此而來。

最終,申請人李恩澤將廣東省林業廳和東莞林業局列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廣東省林業廳應當依法認定東莞市林業局的答覆違法或不違法,要求撤銷廣東省林業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及東莞市林業局作出的答覆,並請求判令東莞市林業局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定職責。

以“防盜”為由不公開穿山甲養殖基地資訊,東莞林業局被起訴

東莞市林業局行政答辯狀。

而東莞市林業局在行政訴訟答辯狀中則請求法院判決維持其於4月12日作出的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並駁回被答辯人李恩澤的其他訴訟請求。廣東省林業廳也在行政訴訟答辯狀中稱,其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