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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唐朝刑法,解析在儒家思想下的禮法和律法的融合

中國封建社會綿延了2000多年,其中唐朝可以說是走到了封建社會的巔峰,是當時世界上最強大、最先進的國家。它的社會各個方面都值得後世的學者們深入研究,就以它的刑事法律制定來說,可以看出帶有很濃重的儒家思想的色彩。經歷隋朝末年時局混亂而建立起來的唐王朝,清醒地認識到“安人寧國”的重要性。在立法上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德與刑相結合,將違反“三綱五常”等禮法行為納入法律,做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淺談唐朝刑法,解析在儒家思想下的禮法和律法的融合

唐初的統治者主張以德治為本,所謂的“德主刑輔”,採用道德教育的手段為主,輔之以刑罰。因此在律法上表現為“一準乎禮”的特色,充分體現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儒家宗族中心思想。此外為了維護其絕對的權威,還制定了諸如“十惡五刑”、“保辜”、“五服”等制度。

一、十惡五刑

十惡即為:謀反;謀大逆(對宗廟的毀壞);謀叛;惡逆(指毆打尊親屬);不道(指殺死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者);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物品等);不孝;不睦(指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屬等行為);不義(指下屬毆殺長官等以及內亂,強姦或通姦行為等)。最初制定在《北齊律》十大重罪之中,後被列入《唐律疏義》的首篇。十惡的行為可以說直接觸動了封建統治者建立的秩序,與儒家引導的禮儀相違背,因此放在首篇,作為被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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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即為:笞、杖、徒、流、死五種懲罰形式,

(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絞刑和斬首等。

可以看出由於受儒家慎刑思想的影響,唐律刑罰制定的嚴厲程度比以往各個朝代都比較輕。同時按照唐律規定,只要犯的罪行不是十惡之一,都可以透過以銅贖罪的方式避免刑罰。

二、保辜

保辜制度是指雙方在打架鬥毆中,被傷害的一方可以接受另外一方的救助,下手的人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救助被害人,儘量時期好轉,就可以接受較輕的懲罰。用手腳毆打他人,保辜的時間是十天;用某件物品讓人受到傷害,保辜的時間是二十天;用刀等利器使人受到傷害,保辜的時間為三十天;讓人骨折等特別嚴重的,則保辜的時間為五十天。而且在唐朝時這個制度不僅適用於本國國民,也適用於外國人。

這種制度的應用也是儒家慎刑思想的一種體現,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者的刑罰,給予其改過的機會,另一方面也減輕了被害者的經濟負擔,讓其得到一定的醫療救助,兼顧了雙方的利益。

三、親屬相犯

在唐朝,受儒家思想影響而制定的刑罰,對於親屬之間的犯罪有著不同的法律規定,儒家思想以倫理綱常為核心、尊卑有序,凡是對長輩的冒犯行為是不被允許的,相反的長輩教訓晚輩導致的傷害,懲罰力度會相對較輕。《唐律疏義》中有這樣明文規定:“傷重致死者,尊長犯卑幼,期親以下處絞;期親尊長以上,處流;祖父母、父母僅處徒。幼犯長,一概處斬”,血緣關係越是親近,卑幼造成犯罪時處罰越是嚴厲,“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為‘惡逆’入‘十惡’,皆斬”。“尊長謀殺卑幼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皆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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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緣坐

唐朝的緣坐制度,大概可以理解為平常電視劇中演到的株連九族這些罪名,相互間還是有點聯絡。緣坐是唐朝統治者基於儒家宗族倫理思想制定的,目的在於維護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關係。血緣關係越是親近,緣坐的可能性就越大。這樣可以讓家族之間相互監督,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在唐朝,一共有三種犯罪型別需要採用緣坐制度。

1、謀反、謀大逆,此罪直接動搖了統治者的根基,也是牽連最廣、懲罰最重的。

2、造畜蠱毒罪,一般是流三千里,不包括婦女。

3、對個人利益有重大危害的。

五、五服制度

五服即古人的喪服制度,分為五種:斬衰、齊衰(zīcuī)、大功、小功以及緦麻。通俗的講可以簡單理解為電視劇裡的披麻戴孝。具體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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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斬衰,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製作,斷處外露不緝邊。凡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母、媳對公婆、承重孫對祖父母、妻對夫,都要穿斬衰,是最重的孝服。

2、齊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製成的。凡剪斷處均可以收邊,下襬貼邊都在砸邊際。孫子、孫女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齊衰”的禮制。

3、大功,是用熟麻布製作的,質料比“齊衰”用料稍細。為伯叔父母、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服喪都要穿這種大功喪服。

4、小功,是輕於大功的喪服,是用較細的熟麻布製作的。這種喪服是為從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和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喪而穿的。

5、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現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稱為“漂孝”。凡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都用這個檔次。

淺談唐朝刑法,解析在儒家思想下的禮法和律法的融合

服制的使用最早在晉朝開始,在唐律中得到更加的完善。它的使用來源於儒家血緣親疏的理念,唐律刑法的納入進一步規範了親屬之間的行為,同樣體現了唐朝納禮入律的特點,也是唐律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

綜上所述,其實可以知道唐代刑事法律的儒家化只是一個方面,儒家的思想從漢武帝“獨尊儒術”開始,已經滲透到了各個層次。漢武帝的“獨尊儒術”可以說確定了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體現在律法上就是有名的“春秋決獄”,在那個時代,只要是遇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案件判決,儒士們都喜歡參照儒家經典來斷案。直至發展到唐朝可以說是進入了一個成熟期,唐朝刑事法律的儒家化可以說結束了漢代以來的“引經斷獄”的現象,更多的是融入儒家的精神,是“禮”和“律”的相融合,而不是一味照搬照套。它的《唐律疏義》可以說是律法儒家化的大成作品。從而一直影響至清律。又因當時唐朝的開明,不僅對本土影響至深,也影響至周邊諸國,甚至輻射整個東南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