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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承製合同解除時,何種情形下製作費可不予退還?

【原創】文/汐溟

委託製作影視作品關係中,委託方支付製作費,製作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作影視作品。製作方將收取的製作費用於影視作品的製作。在委託方解除合同時,支付給製作方的費用應如何處理?能否要求製作方退還?

如果製作方存在違約行為,比如收取製作費後未履行製作職責,也無具體工作成果呈現,在合同解除時,收取的製作費應予退還。但如果製作方無違約行為和過錯,基於委託創作合同的性質,合同履行一定階段後合同解除,製作費通常不予退還。

影視作品承製合同解除時,何種情形下製作費可不予退還?

甲乙合作拍攝電視劇。甲負責電視劇的立項、報批和送審,乙公司負責電視劇的攝製。該劇投資3300萬元,由甲全額投資。乙有權收到攝製費用總額的5%作為製作管理費。簽約後,甲共支付投資款73萬美元。乙完成劇本的開發,並與主創簽訂聘用合同,完成該劇籌備。開機前,該劇版權被丙收回,致使該劇無法開機,專案被迫終止。甲要求乙返還投資款73萬元。甲的訴請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涉案協議的效力已經實際終止。因該劇的版權已經被收回,該劇已不具備合法拍攝的可能,作為投資方的甲也已經停止投資,乙也停止開機攝製,因此,雙方已經以實際行為終止合同。

影視作品承製合同解除時,何種情形下製作費可不予退還?

其次,合同終止的,當事人履行期間的違約責任並不當然免除。協議的終止並非出於雙方自願,而是被迫終止,需分析終止的原因及各方所應承擔的過錯責任。該案中,乙只負責該劇的拍攝製作,對於該劇版權的授權事宜由甲負責。現在丙收回該劇版權授權,應由甲承擔責任,與乙無關。甲也未舉證是因乙的原因導致丙收回授權。故而,乙對專案的終止並無過錯責任。

再次,甲訴請乙返還投資款,在合同已經履行的情形下,該主張具有賠償損失的性質。損失賠償請求權以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為必要條件。履行中,乙依約履行該劇籌備工作,甲並未舉證乙存在違約行為。所以,訴請乙返還投資款缺乏法律依據。

影視作品承製合同解除時,何種情形下製作費可不予退還?

第四,就合同性質而言,涉案協議雖約定雙方合作拍攝該劇,但所有出資由甲負責,乙不對該劇出資,而且按製作費的5%收取製作管理費,故甲乙之間具有委託創作合同的性質,乙按照甲的要求製作該劇,收取酬金。故而雙方之間並非平等的投資合作關係,不該共擔風險,應由甲獨自承擔相應的風險。在非因乙的原因導致專案終止時,對於損失及風險,應由甲承擔。乙作為承攬製作方,不該承擔相應損失。

最後,從合同履行情況看,甲對該劇投資73萬美元,乙將其用於該劇的籌備及開發,轉化為該劇的劇本及主創人員聘用,投資款以專案成果的形態展現,在專案終止時,專案成果的權益由甲享有。甲對該劇投資,但也獲得了相應的對價。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7634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