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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規範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規範

一、分類和耐火等級

(一)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應根據停車(車位)數量和總建築面積確定,並應符合下表規定。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規範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

注:1 當屋面露天停車場與下部汽車庫共用汽車坡道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車輛總數內。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車場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汽車庫的建築面積之內。

3 公交汽車庫的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值增加2。0倍。

(二)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其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於下表的規定。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規範

汽車、修車庫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

注: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中相應構件的規定。

(三) 汽車庫和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應為一級;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I類汽車庫、修車庫,應為一級;

3 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二、 分類和耐火等級(

條文說明

(一) 汽車庫的分類參照了蘇聯的《汽車庫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H113-54的有關條文以及我國汽車庫的實際情況。

與原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相比,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還是四類,而且每類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泊位數控制值也一樣。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分類按停車數量的多少劃分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這是因為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建築發生火災後確定火災損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燒燬車庫中車輛的多少來確定的。按停車數量劃分車庫類別,可便於按類別提出車庫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消防給水、火災報警等要求。

據統計,一般汽車庫每個停車泊位約佔建築面積30m2~40m2,50輛(含)以下的車庫一般40m2/輛,50輛以上的車庫一般33。3m2/輛,故此次修訂增加了建築面積的控制值,目的是為了使得停車數量與停車面積相匹配,合理地進行分類。泊位數控制值及建築面積控制值兩項限值應從嚴執行,即先到哪項就按該項執行。

注1與原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基本相同,是指一些樓層的汽車庫,為了充分利用停車面積,在停車庫的屋面露天停放車輛,當屋面停車場與室內停車庫共用疏散坡道時,車庫分類按泊位數量的限值應將屋面停車數計入總泊位數內,但面積可以不計入車庫的建築面積內。這是因為屋頂車輛與車庫內的車輛是共用一個上下的車道,屋頂車輛發生火災對汽車庫同樣也會有影響,應作為車庫的整體來考慮。如在其建築的屋頂上單獨設定汽車坡道停車,可按露天停車場考慮。

(二)原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對汽車庫和修車庫耐火等級的規定是符合國情的。本條的耐火等級以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為基準,結合汽車庫的特點,增加了“防火隔牆”一項,防火隔牆比防火牆的耐火時間短,比一般分隔牆的耐火時間要長,且不必按防火牆的要求必須砌築在梁或基礎上,只需從樓板砌築至頂板,這樣分隔也較自由。這些都是鑑於汽車庫內的火災負載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體實踐證明還是可行的。

本次修訂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將“支承多層的柱”和“支承單層的柱”統一成“柱”。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決定著建築抗禦火災的能力,耐火等級是由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效能決定的,必須明確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類以及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所以將此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三)本條對各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別作了相應的規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發生火災時,因缺乏自然通風和採光,撲救難度大,火勢易蔓延,同時由於結構、防火等的需要,此類汽車庫通常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可達一級耐火等級要求,所以不論其停車數量多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是可行的。

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也應為一級,主要考慮到高層汽車庫發生火災時,撲救難度大,火勢易蔓延,同時由於結構、防火等的需要,通常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可達到一級耐火等級要求。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由於槽罐內有殘存物品,危險性高,本次修訂將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由二級提升為一級。

3 Ⅱ、Ⅲ類汽車庫停車數量較多,一旦遭受火災,損失較大;Ⅱ、Ⅲ類修車庫有修理車位3個以上,並配設各種輔助工間,起火因素較多,如耐火等級偏低,一旦起火,火勢容易延燒擴大,導致大面積火災,因此這些汽車庫、修車庫均應採用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近年來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發展機械式立體停車庫,這類汽車庫佔地面積小,採用機械化升降停放車輛,充分利用空間面積。汽車庫建築的結構多為鋼筋混凝土,內部的停車支架、托架均為鋼結構。國外的一些資料介紹,這類汽車庫的結構採用全鋼結構的較多,但由於停車數量少,內部的消防設施全,火災危險性較小。為了適應新型車庫的發展,對這類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未作特殊要求,但如採用全鋼結構,其梁、柱等承重構件均應進行防火處理,滿足三級耐火等級的要求。同時我們也希望生產廠家能對裝置主要承受支撐力的構件作防火處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效能。

本條根據不同的汽車庫、修車庫的重要程度,明確了相對應的耐火等級要求,也就保證了建築抗禦火災的能力,否則,汽車庫、修車庫一旦發生火災,不僅難以撲救,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以將此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確定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該堅持從嚴原則。比如,一個停車數量為160輛的汽車庫,按照第3。0。1條規定屬於Ⅱ類汽車庫;同時,該汽車庫設定在一幢高層建築內,又屬於高層汽車庫,按照從嚴原則,該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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