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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建組”約定為影片投資款的支付條件,如何證明“建組”完成?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將建組約定為影片某期投資款的支付條件,負責建組的一方完成建組並向另一方發出付款通知,如果該方當事人質疑建組通知的真實性並拒付付款,負責建組的一方應如何證明建組完成的事實?

將“建組”約定為影片投資款的支付條件,如何證明“建組”完成?

2021年1月5日,甲乙簽訂《電影聯合投資合同》,主要約定:雙方合作攝製電影。甲負責該片的預算編制、製作團隊選定、攝製日程,以及本片的立項報批、送審、拍攝製作、宣發等一切有關於該電影的事宜。乙依據本合同約定條件完成本片的部分投資,同時有權監督影片的籌備、攝製與宣傳工作。乙投資款的支付方式為:(1)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20%;(2)建組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50%。甲需在2021年1月20日前將影片製作週期表發與乙,作為合同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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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中,甲曾向乙發出建組通知並提出支付第二筆投資款的要求,但乙並未按要求支付第二筆投資款,甲認為乙逾期支付投資款構成違約要求其繼續支付並承擔違約金責任。乙則辯稱甲並未完成建組工作,約定的第二筆投資款支付條件並未成就,其有權拒絕甲的付款請求。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建組完成的標準是什麼?甲是否完成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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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甲提交了與劇組人員的聘用合同以證明劇組組建完成。但法院認為僅憑劇組人員的聘用合同不足以證明劇組組建完成。本文認為,建組指的是組建攝製組,是片方為影片的拍攝招募到拍攝所需的必要人員,建組後影片即具備拍攝的人員條件,影片可以開機拍攝。因攝製組包含多個部門,建組意味著拍攝所涉及的多個部門人員均已到位。

將“建組”約定為影片投資款的支付條件,如何證明“建組”完成?

在合同層面講,建組應以合同為基礎,未與攝製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建組必然未完成。但僅有聘用合同仍不充分,需有合同的履行證據,如片方定金的支付憑證,證明片方已經向劇組人員支付酬金,片方已經在履行合同;劇組人員已經進組,證明受聘後劇組人員也已在履行合同。此外,建組也有具體的量化標準可以衡量。涉案合同約定,甲負責制定預算,預算中會包含攝製組的人員成本,進而包含攝製組的各部門的人員組成及具體人員數量。故而,甲提供的劇組聘用合同應與預算中攝製組的人員數量相匹配。如提供的聘用合同數量與預算中攝製組編制有較大出入,說明建組並未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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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組應與製作週期表中進度相一致。涉案合同約定,甲製作影片製作週期表併發與乙,作為合同之附件。根據行業慣例,片方在拍攝製作影片時,會製作預算表與週期表,預算表用於預估影片必要的開支及成本,週期表用來規劃影片專案的進度,如劇本定稿、影片備案、主創選定、建組、開機、殺青、後期製作完成、完成報審獲得公益許可證以及上映等諸環節的時間。建組是開機的先決條件,是影片專案的重要階段,製作週期表必然會對建組時間作出約定。如果甲確定的建組時間與製作週期表中約定時間相吻合,能夠支援甲建組的主張。

將“建組”約定為影片投資款的支付條件,如何證明“建組”完成?

當然,建組的通知及資訊不能衝突或反覆變化。甲再向乙發出建組通知後不能撤銷該通知或者對外發布的資訊與向乙發出的通知相沖突,如果甲向乙發出的建組通知與乙掌握到的建組資訊不一致,乙足以懷疑甲建組事實的真實性,則乙仍有權拒付第二筆投資款。

將“建組”約定為影片投資款的支付條件,如何證明“建組”完成?

綜上,本文認為,如果當事人約定以建組作為投資款的支付條件,對於負責建組的一方,如證明建組完成,應以預算表和製作週期表為依據,提供攝製組合同及合同的履行證據,如定金的支付憑證及人員的入組證據等。

本文案例改編自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9647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