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今天一大早就看到“周揚青承認和羅志祥分手”的訊息,周揚青還在微博上釋出了一篇長文,講述了兩人分手的原因。

文中寫到分手的起因是羅志祥怪她看了自己的手機。她還直呼羅志祥太渣了,一點都不值得,並提醒:“姑娘們,千萬別自信到認為自己是那個可以改變他的人,因為有的人,他渣,是天生的。”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這一訊息出來,不少人都被驚到了,上班的吃瓜群眾估計也被這個瓜驚醒了吧。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9年的戀愛長跑,最後卻分手,很多人都以為總有一天會迎來他們的喜訊,然而卻並沒有。

很多人都很疑惑,為什麼戀愛這麼多年卻不結婚?

也有人說談戀愛這麼久也不結婚,最後大多都分手了。

還記得前幾天,闞清子在綜藝節目《我家那閨女》裡,說了這樣一段話,“我覺得一個男人跟你結婚,那就是對你愛的承諾;如果他連婚姻都不給你的話,那就是不夠愛你。”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當最初的激情淡去時,你拿什麼來維繫那份情。

有人說愛。

可愛卻是世間變幻最大的事物之一,沒有人能保證一年十年你愛它,十年後還是一成不變的愛它,因為社會個人都在變。

多年後他變了,就是變得不夠再愛罷了。

感情中最令人失望的瞬間,莫過於你來過,我愛過,但我們沒有後來。

不是因為貧窮疾病,也不是因為生離死別,而是一句“我們不愛了”這個藉口,搪塞掉了所有的過往。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還記得《大話西遊》裡,有一句很經典的臺詞:我的意中人是一位蓋世英雄,他會身披金甲聖衣,駕著七彩祥雲來娶我。

說這就話時,紫霞仙子嘴角上揚,心裡滿懷期待。

後來至尊寶來了,她以為願望終於達成,沒想到至尊寶已經心有所屬,無論她如何努力,始終替代不來那個人在他心目中的地位。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真正想娶你的人,根本捨不得讓你等。

他不忍心讓你希望落空,也不願你胡思亂想;他會拼盡全力,只為了不讓你羨慕任何一人。

這樣的戀愛在現實生活中也非常常見,有的情侶在戀愛長跑之後如願組成了幸福的家庭,可是更多的卻是在長時間的戀愛之後選擇了分手。

其實現在大多數女生都不願意談這麼長時間的戀愛了,她們開始害怕,害怕自己浪費了自己的青春。她們開始嘗試用種種承諾來維護自己在戀愛中的安全感。

在網上有一個網友曾分享過自己的看法,她表示自己不會談這麼長時間的戀愛,還會在戀愛中要求雙方一起寫下“結婚保證書”,來維護這段戀情,也給自己安全感。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雖然這樣的做法確實有些沒必要,但是這樣做的人卻也不在少數。

可視為“愛情信物”的承諾究竟能否守住對愛情的信仰?這些“承諾”可信嗎?

如果對方是真心的,那麼就可信,但是在現在這個社會,變心、出軌變得再平常不過,那這種情況下“結婚保證書”還能維護這段感情嗎?

小王和小孟是經朋友介紹認識的,雙方正式確立戀愛關係不久後,就開始了同居生活。

小王是小孟的初戀,可是在他們戀愛的第三年,小王出軌了,這一次小孟選擇了原諒,重歸於好後,小孟為了防止小王移情別戀,要求他寫下了一份保證書,寫明如果小王今後不與小孟結婚,婚禮不能如期舉行,則賠償50萬元的“青春損失費”。

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兩年後,小王還是選擇了分手,他認為自己和小孟之間的性格差異太大,小孟表示分手可以,但是根據保證書,要給自己50萬。可是這是小王卻反悔了,於是小孟將其訴至法院。

對此法院認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自由,小孟持有的保證書限制了小王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內容不具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有違公序良俗,應為無效協議。小王不必支付50萬元。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上述所提到的這種為締結婚姻關係而訂立的保證書、愛情合同等都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或契約,只能說是一種道德承諾。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即使一方反悔拒絕結婚,只能在道德上進行譴責,但另一方不得以此為據要求對方按照約定進行賠償或補償,因為這並不構成反悔一方的法律義務。

而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欠條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在婚戀失敗後,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帶有一定給付意思表示的書面檔案。“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針對的均是所謂的“青春補償”,在我國法律權利體系中,很難找到一種權利或者權益與之對應,故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動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不應當予以支援。

“青春損失”雖無法定依據,但是如果當事人達成協議,寫下欠條,願意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的形式給對方補償時,內容往往是非常複雜的,可能包括通常認為比較核心的“青春損失”撫慰,也可能包括過往共同花費的補償以及未來生活的幫助。

所以為避免此類糾紛,婚戀破裂的當事人雙方最好在關係破裂時將財物結清,儘量不出現該類欠條。

如果當事人一方暫時缺乏支付能力,必須出現該類欠條時,當事人雙方最好寫明真實的意思,將費用中所包含專案的金額列明。在欠條寫就後,持有欠條一方應當及時催促對方履行,避免訴諸法院。

羅志祥周揚青分手:每天約不同女生來家裡,你太渣了!

作家葛婉儀說過:如果是命中註定,必定會如我所願。我不在乎等多久,兩年或是十年,只要你真的在那裡。

所以當一個真正愛你的人,他不會讓你等待那麼久,而一個不愛你的人再多的協議也保證不了你們的將來。

幸福永遠不會缺席,對所有人而言,都是等價的機會。

最後,願你們都能早日遇見,那個不捨得讓你苦苦等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