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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民事律師丨借條也有“保質期”!不是什麼時候要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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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人覺得借出去的錢,什麼時候要都可以,但真的是這樣嗎?

林先生和大王是朋友。2012年6月1日,林先生因生意資金週轉,向大王借款,並出具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大王人民幣現金5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大王在借條上簽名並按了手印。

珠海民事律師丨借條也有“保質期”!不是什麼時候要都可以

2022年1月10日,雙方就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林先生認為,借條出具時間為2012年6月1日,載明使用期一年,明確了債務償還期限,即2013年6月1日。直至本案起訴前,10年裡大王沒有向林先生主張過權利,在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下,大王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

已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償還?

實際上,借條是有“保質期”的。這個“保質期”就是訴訟時效。其中就包括兩個關鍵的數字:3年和20年。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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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借款發生之後涉及的訴訟時效問題,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日期。如果借條或欠條約定了還款期限,那麼從到期還款日起,3年內為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種是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如果借條或欠條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要求歸還,或者向法院起訴,最長的訴訟時效為20年。

本案中,林先生向大王的借款發生在2012年6月1日,明確借期一年,也就是2013年6月1日到期。從到期還款之日起,三年內(《民法典》實施之前的《民法總則》中亦為三年)為訴訟時效期間。

而大王2022年1月10日才向林先生主張權利,期間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法定事由,所以即使林先生的確沒有還款,大王主張權利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已過訴訟時效,林先生可以不予償還借款。

訴訟時效怎樣可以重新計算

在本案中,大王10年間沒有向林先生主張過權利,因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所以過了訴訟時效,無法再主張讓對方還款。如果大王能夠積極主張權利,那麼訴訟時效就可以中斷,這樣訴訟時效便能夠重新開始計算。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是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是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是存在和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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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這麼做,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或使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

第一,保留催要債務的證據。在催要債務時,可以保留簡訊、錄音、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各種證據,以此證明自己一直在積極主張權利。

第二,與債務人制定還款協議。可以和債務人進行協商,雙方訂立還款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協議的履行期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之前的訴訟時效。

第三,要求對方簽署承諾書。在承諾書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債務人做出部分履行、分期履行等承諾,應認定為民法典第195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從而使得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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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債權人可以申請仲裁。當債權人申請仲裁,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如果經過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才重新計算。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法典第195條規定,權利人提起訴訟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有話這樣說,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從不保護怠於主張權利的人,只有積極主張儘早主張,才能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所帶來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