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一物數賣的風險承擔

2019年,甲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資金週轉急欲銷售其開發的某住宅小區的住房一套,遂打電話給乙、丙、丁發出售房的要約,並聲稱該要約有效期為一個月。之後,要約發出後的15日,甲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同時已交付了該房屋,乙已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18日,甲房地產開發企業又與不知情的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第23日甲房地產開發企業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第28日,因該地方發生地震,該房屋毀損。現甲、乙、丙、丁遂發生糾紛。

本案的爭議焦點:

1、

甲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乙、丙、丁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2、該房屋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依法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房屋買賣的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是: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出賣人具有處分權 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本案中,甲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乙、丙、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均有效,但甲給丙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所以,該房屋的所有權歸丙。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往往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消滅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雖然該房屋已交付給乙,但乙並非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丙。因甲房地產開發企業並未將房屋交付給丙,未完成交付,使用風險應由甲承擔。

一物數賣的風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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