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2023年強制拆除房屋必須要有這兩份檔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徵收房屋之前需要先制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徵收決定,然後就補償安置方案徵求老百姓意見,與被徵收人協商補償,補償協商好之後,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補償是房屋徵收過程中最主要的步驟之一,是關係被徵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環節。

一般情況下,只有補償安置完完全全落實後,徵收方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實踐中,有的徵收方在補償沒有落實到位,甚至都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為了儘早實現徵收目的,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那麼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

2023年強制拆除房屋必須要有這兩份檔案

答案顯然是不合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所以,在補償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主是違背上述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那麼在被徵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履行補償安置協議,拒絕搬遷的情況下,徵收方如何儘快拿到土地呢?

對於補償標準不滿意,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拒絕搬遷的情形時有發生,但這種行為對被徵收人來說也是一種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方法,所以徵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就只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先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在被徵收人拒絕搬遷,簽訂補償協議時,作出補償決定是第一步。在這裡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在收到補償決定後,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的60天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是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

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麼徵收方可能就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是第二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過,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徵收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是在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才可以,倘若被徵收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徵收方就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只能等到該案件結束。

而且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在法定期限還沒有屆滿,或是還沒有拿到法院的裁定書,就擅自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其行為就屬於嚴重侵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此時,被徵收人可以立即撥打110報警,要求警察立案調查,並收集證據材料。

總之,凱諾律師最後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徵收方不能隨隨便便的經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必須要有徵收補償決定,法院作出的准予強制執行行政裁定書,如果沒有這兩個檔案中的任何一個,其拆除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建議被徵收人最好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儘快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