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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村委會受理宅基地申請屬於行政行為

浙江高院:村委會受理宅基地申請屬於行政行為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於村裡面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經過村委會,比如交水電費、開證明等於村民生活、生產相關的事情都少不了村委會的參與。當然,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我們都知道,在農村蓋房需要宅基地,而宅基地又屬於村委會,村民要想獲得宅基地建房,必須向村委會進行申請。那麼,如果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村委會拒絕,村民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嗎?向法院起訴的話那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呢?下面,我們透過浙江高院的相關案例來具體瞭解一下。

浙江高院:村委會受理宅基地申請屬於行政行為

周某是浙江省麗水市某縣某村的村民。2018年的時候,周某向村委會提交了相關材料,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收到材料後,村委會對周某作出“按村規民約之規定,村委會研究決定不同意申請”的審查意見。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對周某的農戶申請建房用地資格生產剩餘村集體組織行使自治權的內部事務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駁回了周某的起訴,周某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周某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

浙江高院認為:村委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是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過程中作出的是否受理申請、出具是否透過意見等行為,可以認定是依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所以村委會依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浙江高院:村委會受理宅基地申請屬於行政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條第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實踐中,村民申請宅基地,一般是需要先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然後再上報到鄉鎮政府。村委會對此作出的是否受理、出具對否透過等意見的行為,可以認為是根據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村民如果對村委會對其申請宅基地的處理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是可以以村委會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浙江高院:村委會受理宅基地申請屬於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