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非所宜言。

非所宜言,指說了不該說的話。非所宜言是同君主專制相始終的,因為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是很難界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對之做出明文規定,所以,大部分時候,非所宜言的衡量標尺就是最高統治者,即定罪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君主的個人意志。戰國時代,處士橫議是時代使然。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但隨著封建

君主專制

中央集權的建立,君主對言論的控制越來越嚴格。臣民因為言論失誤被處罰的現象也日漸增多。有些士人被殺或者被處罰的罪名並沒有被明確界定為非所宜言,但其言論觸怒了掌握法律準繩的人,從其具體犯罪原因來講,當屬非所宜言。

廢詔命。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漢高祖對徵召不來

“商山四皓”沒有任何的處罰措施,在呂后用張良計招來四人之後,漢高祖仍對四人尊敬備至。

“聖王有不賓之臣”,一般情況下,封建皇帝可以容忍一些士人不應徵召,以對他們大度包容來顯示自己的“聖王”風範。但一些特殊時期,統治者籠絡士人不成就會將他們殺死

在兩漢時期,如果士人被察舉或徵辟而不應徵,那就是違抗了上級或皇帝的旨意,這是一種犯罪行為。而春秋時期,士人的去就是非常自如的。士人們可以同時在幾個國家獻計獻策,選擇自己最願意投靠的政權,之所以能這樣,是因為那時很多政權並列,各國之間只有利益衝突和爭奪,沒有從屬關係。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而秦統一以後,最高統治者只有一個,士人除了投靠他之外,沒有其他的人可以讓士人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負。東漢中後期,士人們更加講求名節,不應徵表明了這個人不願意同統治者同流合汙,以隱居不仕表明自己的志向。

而且,此時宦官壟斷了選舉之權,即使這些人應徵做官,也難以有所作為,他們的出仕無益於政局的改變。經過兩次黨錮之禍,士人數量大大增加,但對時局心灰意冷者居多,宦官集團也不願意讓士人們

出來

做官,增加敵對力量。

不敬罪最初是從祭祀活動中產生的,後來逐漸有了不敬君主的涵義。從罪名輕重來講,不敬罪比不道罪輕,不敬罪屬於一種過失犯罪

不敬罪在漢朝時,範圍也急劇擴大,超出了虧禮廢節的內容,這也同封建

君主專制

中央集權的加強有很大的關係。

在封建社會,統一的

君主專制

中央集權雖然允許士人議政,但這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如果這些議論危及了統治集團的利益,不管是否對王朝有益,統治者都

。會利用政權的力量壓制這些輿論,一些為國盡忠計程車人便會成為犧牲品

經過長期的兼併戰爭,秦朝滅掉了六國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統一的政權建立後,統治者為鞏固政權做了大量的工作。政治上,確立了至高無上的皇權,在皇帝之下,設定了一套完整的官僚系統。

這也正是秦始皇比較擔心的問題。士人們從戰國末期諸侯割據的局面中走到秦朝,面對發生了根本變化的政局,有些士人還沒來得及調整自身的行為來適應新的政權,焚書坑儒可以看作是士人與政權的一次正面交鋒,而最後的結果是兩敗俱傷。

表面上,為數不少計程車人丟掉了性命,秦朝統治者對士人的血腥壓制暫時取得了勝利,但平靜的背後是士,人的離叛和王朝智囊團的喪失。

在秦朝統一之初,統治者非常注重控制人們的言論的情況下,對朝政議論紛紛的儒生們正好撞到了這個槍口上。

秦始皇對他們痛下殺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儒生們對時政的議論損害了最高統治者的利益,本身就是極其不合時宜的。

箝語燒書,是專制與春秋末年發展起來計程車階層文化的劇烈衝突的一個表現。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秦朝初年的儒生議政是戰國士人議政傳統的延續。陳桐生認為戰國士人在思考如何重新統一天下的方略時,他們

“毫無後代那種‘學成文武藝,貨於帝王家’的傭工交易意識,而是把自己看作是當今社會的救世主,以強烈的主體意識去肩負起再造一統天下的使命。

他們執著地相信一旦自己的學說得以實施,便會重新達到天下大治”

士人議政在戰國時期非常盛行。《史記

田世家》記載了當時齊國的稷下學派議論政

的情況,稷下先生們

“不治而議論”,孟子認為“無官守,無言責”,也就是說在當時的情況下議政一般是被統治者所允許的。

但這種情況到了秦朝時期就很難維持下去了,秦朝的統一局面暫時不需要士人對政事群發議論了。秦國尚武輕文的傳統一直延續到了秦朝,商鞅、張儀、範睢、李斯等法家術士相繼入秦,更加表明和加深了秦朝的無文習性。

崇尚法家的秦始皇即位以後,自然不會對天下士人特別是以道自任計程車人表現出樂於接納的寬容態度。而此時,大多士人也都還沒有從先秦時期的氛圍中擺脫出來,也就是說,士人還沒有認清自身的處境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如果他們仍以先秦時期的行事方式在秦朝活動,勢必會引發與中央集權的衝突。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因此,焚書坑儒的出現既有歷史文化的原因,又有士人自身的原因。秦朝滅六國建立起的統一王朝,用法家思想治理國家是出於

壓制

六國殘餘力量、鞏固統治的需要,秦朝如果不以強硬的手段控制局面,是很難維持自己的統治的。

從先秦時代走來計程車人卻沒有明確的意識到這一點,程世和先生認為

“先秦士林之遺留在進入秦統一之局後,不但沒有綜貫諸家之學以造就大一統之學的時代意識,而且對秦統一中國的歷史功業也缺乏一種‘理性之知’。”

這種缺乏理性的認知導致了士人議政的不合時宜,具體表現就是秦博士淳于越與僕射周青臣在朝中的辯論,淳于越分封制的建議顯示了俗儒觀念的陳舊和不知變通。

其他型別的犯罪

1、首匿。

按照藏匿罪犯所犯罪行的輕重,首匿者的罪行也有輕重之分。最嚴重的是首匿反者,在漢代,首匿反者屬於大逆不道罪。首匿反者的人會被棄市。藏匿的罪犯所犯罪輕,首匿者受到的處罰也隨著減輕。到東漢黨錮之禍時期,首匿黨人的現象非常多,首匿反者的罪犯的家屬都要受到連坐的處分。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黨錮之禍時,史書沒有明確記載的此類事件肯定還有很多,民眾對黨人大多都是破家相容,不懼生死。而此時的統治者只追究黨人本身就筋疲力盡了,己無力再一一追究那些藏匿他們的人的罪行了,所以這個時期,犯首匿罪的人被治罪的只有少數比較出名計程車人或者官僚,一般計程車人或百姓被治罪的記錄不多見。

2.被牽連或被誣陷獲罪。

儘管漢代盛行

“引經決獄”,反對株連原則,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被牽連治罪的人很多。受牽連的這些士人本身並沒有犯罪行為,但是因為他們的親戚、學生或與之關係密切的人犯了罪,牽連他們也一併被治罪。兩漢相比,東漢的牽連情況更加嚴重,範圍更廣。

被誣陷獲罪計程車人也很多。被誣陷獲罪說明了封建社會法律的不嚴肅性。統治者寧可在最大範圍內將那些對統治不利的人治罪,這是出於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有時候,不分是非即將士人治罪,造成了很多冤案。

桓曄

“初平中,天下亂,避地會稽,遂浮海客交址,越人化其節,至閭里不爭訟。

為兇人所誣,遂死於合浦獄。”鄒陽、嚴忌、枚乘等先是為吳王劉瀑的門客,吳王不聽從鄒陽的勸告,於是他們又轉而投靠梁孝王。梁孝王門下的羊勝與鄒陽不和,在孝王面前詆譭鄒陽,結果鄒入獄,孝王將殺之,陽“客遊以讒見禽”,在獄中上書,感動了孝王,不但沒死,還成了孝王的座上客。

在秦漢時代,詔、命、令都是皇帝釋出的命令,臣民不得違抗

嚴格說,這些士人並沒有犯罪,但從後果來看,他們實際上受到了處罰,所以還以犯罪論處。

3、挾書律。

秦時規定,

“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但《漢書藝文志》所載,六經先秦遺留五百四十多篇,諸子經過秦火尚餘存二千七百多篇。知識分子在秦朝儲存這些書,本身就是違反了統治者的詔令,是要承擔很大的風險的。

有學者認為:“漢初私學源於

秦火

之後先秦文化典籍的私人儲存和私家傳播,正是這些經私人儲存和私家傳播而保留下來的先秦文化典籍,便成為漢初私學復興的學術基礎和文化背景。”這是有道理的。

結語

如濟南人伏生在秦焚書時壁藏《尚書》二十九篇,後在齊魯一帶私家傳授,故山東學者多通《尚書》。漢惠帝四年挾書律的廢除,

改秦之敗,大收篇籍,廣開獻書之路

”應。由此文化上的禁錮解除以後,更有利於學術的傳播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