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
《
民法典
》
規定
,
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就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下是未成年人,僅以年齡作為劃分標準
。
同時
,
我國又按照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將自然人劃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而這三種分類對應著民事法律行為的不同效力
。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三種判斷標準。
一、
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
二、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同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三、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以上標準滿足一個即可
。
若某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兩種判斷標準。
一、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二、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以上標準滿足一個即可
。
若某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對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兩種判斷標準。
一、
成年人
。
二、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以上標準滿足一個即可
。
若某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則其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依法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