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給女方的彩禮,能不能要求返還?一文講懂彩禮返還問題。

給女方的彩禮,能不能要求返還?一文講懂彩禮返還問題。

已經給付的彩禮,能不能要求返還呢?由於場景較多,先描述個具體情境,然後展開論述。

小張(男)與小王(女)透過媒人介紹相識,相互也比較滿意,隨後兩人確定戀愛關係。後兩人訂婚,訂婚當天,小張按照當地風俗向女方給付了禮金88000元、鑽戒一枚。後遇情人節,小張為小王購買了一個金項鍊,價值5000元。後又拍攝婚紗照、按照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小張花費30000元。但最終二人分手(或離婚)。

問題來了

1。上述款項,哪些屬於彩禮?

2。下面四種情況,哪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A。按風俗辦了婚禮,但沒有領取結婚證,也沒有共同生活;

B。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在婚禮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C。領取了結婚證,但是從來沒有共同生活過;

D。領取了結婚證,也共同生活了,但一起生活時間很短。

3。如果需要返還,是全部返還還是返還多少?

怎麼樣?你能解答嗎?

什麼

彩禮

上面分別提到了禮金、鑽戒、金項鍊、婚紗照花費、舉辦婚禮花費,哪些屬於彩禮呢?要知道並不是結婚前給付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彩禮範疇。

彩禮通常是指

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

男方向女方給予

的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大的財物

根據彩禮的通俗理解,就能輕鬆排除掉婚紗照花費、婚禮花費,那禮金、鑽戒、金項鍊呢?

判斷是否是彩禮,有兩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1

.以結婚為目的

不以結婚為目的,何來彩禮一說?之所以男方支付彩禮,女方接受彩禮,是因為雙方達成一個共識,就是二人即將要結婚,為了結婚而支付彩禮。這就區別於基於其他目的的贈與,比如文中所述情人節買的金項鍊,通常情況下“三金”會被認定為彩禮,但此時金項鍊並不能認定為彩禮,因為是雙方過情人節,小張為增進雙方感情送給小王的,這屬於通常意義上所說的贈與,在動產完成交付之後就不能再撤銷贈與。

2

.當地有

給付彩禮的

風俗

彩禮具有比較濃厚的風俗色彩。沒有風俗習慣,又何來彩禮一說?有此判斷標準也是為防止有人在基於其他目的自願贈與之後又以彩禮為由要求返還。以鑽戒舉例,鑽戒在國內已被賦予特殊含義,往往為求婚所贈,通常會被認定為彩禮,在實踐中存在未被認定為彩禮的情形,往往是因為當地無此風俗,或者是在其他場合所贈,本文中所述場景是按照風俗所贈,因為在很多地區鑽戒屬於“三金”之一,且是在訂婚場合,所以就應當認定為彩禮。禮金也符合以上兩點要求,屬於彩禮。

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在認定財物屬於彩禮之後,什麼情況下需要返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需要返還彩禮:

1

.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

.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

.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根據該規定,文中開頭提到的A、B、C、D四種情況,A(沒有領取結婚證,也沒有共同生活)和C(領取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這兩種情形很明顯需要返還定金。

那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呢,用不用返還?如果不返還,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應當返還;如果返還呢,女方會不會很吃虧。

領取了結婚證共同生活了但生活時間很短呢,用不用返還?法律規定的是沒有共同生活的需要返還,沒有規定生活了很短時間的怎麼處理。如果返還,似乎女方吃虧,如果不返還,似乎男方吃虧。

所以不能僵硬的理解和適用法律。

1。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返還,但實踐中通常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予以酌定需要返還的金額。

2。領取了結婚證也共同生活了,但共同生活時間很短的,除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種法定情形需要返還外,原則上不予返還;但由於結婚時間較短,實踐中通常會考慮多種因素酌定需要返還的金額,但比例不宜過高。

是彩禮

也需返還

那返還多少呢

上述情形中,需要返還的情形不少,在返還的時候返還多少呢?法院通常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分手或離婚原因即過錯程度、是否用於共同生活使用、雙方經濟條件、當地風俗習慣等等因素綜合考慮,酌定需要返還的金額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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