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重慶電影集團與上海合禾影視簽訂《聯合拍攝電影〈大轟炸〉協議書》,約定:
重慶電影集團出資400萬元;合禾影視全權組織拍攝、製作、發行,開拍時間為2014年12月,首映時間擬定2016年3月期間;
重慶電影集團以固定收益方式享有電影《大轟炸》投資回報;合禾影視應支付固定收益為400萬元投資權益轉讓費的15%,即60萬元,自該片首映之日起兩個月內,一次性給付投資本金及權益收益金合計460萬元;
2015年,重慶電影集團有限公司轉賬支付400萬元投資款。
至今,電影《大轟炸》仍未能發行首映。
重慶電影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投資本金400萬元、收益60萬元及相應的違約金。
法院支援了重慶電影集團有限公司的相應訴訟請求。
法院為什麼判決投資協議解除?
首先,本案開庭時上海合禾影視投資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有利於原告維權取得勝訴。
當然,即使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法院也要依法判案,需要充分考慮到本案的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約定情況。
本案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投資方式為固定收益投資,而非風險投資方式。
另外明確約定了對方給付投資本金及權益收益金的具體時間。
被告逾期超過一年多仍未能發行上映,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已構成根本性違約。
電影未上映,投資人都能要求退出?
電影未能及時上映的,投資人都能要求退出?
這事還真的是未必。
投資人要求退出,從法律上講,屬於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
一種情況是
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
,比如在合同中設定了相應的合同解除條款,符合條件的,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
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比如由於對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整體上來講,依據合同條款約定解除合同要比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容易些。
電影未能及時上映的,如果在合同中未有相應的解約條款,未必會觸發合同解除的情況,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量。
不是簡單的“電影未能及時上映的,投資人都能要求退出”。
投資人如何在合同中設定退出條款?
張春傑律師曾擔任幾十家影視公司法律顧問,為上百個影視劇專案投資提供過法律服務,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建議投資人在電影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退出條款,這是投資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
如果是風險投資方式,筆者建議投資方與主控方共享專案收益、共擔風險、共進退。
如果是固定收益投資方式,投資人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下的退出機制,以降低自身投資風險:
(1)逾期開機;
(2)逾期取得公映許可證;
(3)逾期發行首映;
(4)劇本侵權或存在版權侵權訴訟;
(5)侵犯知情權;
(6)逾期支付應得收益;
(7)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證件;
(8)違反結算最終期限條款;
(9)未依約署名;
當然簽約時爭取簽下此類條款並不容易,需要根據雙方的市場地位談判而定。
但是一旦發生糾紛,有利的合同約定往往是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利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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