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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和智時評 | 范冰冰為何沒被追究刑事責任?答案在這呢!

志和智時評 | 范冰冰為何沒被追究刑事責任?答案在這呢!

作者:但亞慶

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畢業,在民商事領域、企業法律顧問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志和智時評 | 范冰冰為何沒被追究刑事責任?答案在這呢!

范冰冰為何 沒被追究刑事責任?答案在這呢!

2018年10月3日上午十時,處於國慶長假睡眼朦朧的我剛開啟電視,央時新聞“依法查處范冰冰偷逃稅問題”的標題赫然映入眼簾,熒幕上消失數月的“範爺”范冰冰終於迎來偷逃稅款的“實錘”!

歸納總結了新聞報道的要點,主要有以下六點:一、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二、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三、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沒有構成犯罪;四、范冰冰的經紀人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五、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問責程式,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六、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於是廣大瓜友們開始奔走相告,QQ群、微信群已然炸開了鍋。但是瓜友們開始不解,8億的計算依據是什麼?范冰冰為啥涉嫌這麼大的違法金額還不用入刑?范冰冰經紀人涉嫌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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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就來一一解答下瓜友們的問題吧。

查詢啟信寶顯示,目前,范冰冰擔任法人的公司共5家,擔任股東的公司共計9家(部分與其擔任法人的公司重合)。如果你查詢過章子怡、趙薇、黃曉明、李冰冰等明星投資的公司數量,那麼範爺投資的公司數量確實在明星之中也算不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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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言歸正傳。

第一,8億的計算依據是什麼?算多嗎?

明星的高收入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動輒幾千萬元的廣告代言費、商業活動費不禁讓人感嘆,人與人之間的差距真是太大了。高收入本身的合理與否我們暫且不論,但明星偷逃稅問題挑戰的卻是國家法律紅線,應依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偷逃稅的後果寫得很清楚——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億在廣大吃瓜群眾看來確實稱得上天價,但細看范冰冰偷逃稅款的新聞報道,裡面計算倍數為4倍、3倍、1倍、0。5倍等,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計算得出。

8億——希望冰冰能買個教訓,也希望這8億能為演藝界其他人士敲響一記警鐘。

第二、范冰冰為啥涉嫌這麼大的違法數額還不入刑?

這次的范冰冰事件,很容易就讓人聯想到2002年的劉曉慶偷逃稅款事件。2002年6月20日,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7月24日因偷逃稅被正式逮捕,2003年2月17日,對劉曉慶偷逃稅案調查結束,認定劉曉慶及其公司偷逃稅1458。3萬元,不僅追繳稅款,還加收滯納金573萬元,2003年8月16日劉曉慶被取保候審。劉曉慶因此在看守所度過了一年多的時光。

同樣的偷逃稅問題,為什麼類似的案件劉曉慶被依法逮捕而范冰冰卻不用入刑呢?

這是因為劉曉慶一案當時還是適用的97年刑法,簡單點說,按照當時的刑法規定是直接入刑的,而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修訂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

因此,范冰冰儘管偷逃稅款數額巨大,但只要及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並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也是依法,這也是真正體現了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第三,范冰冰經紀人涉嫌什麼罪?

新聞報道里提及“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燬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公開報道顯示,范冰冰2000年簽約華誼兄弟,2007年脫離華誼。當時,正是牟某廣將范冰冰帶出華誼,一步步打造出“範爺”等經典形象。如果你經常關注娛樂版面,你應該看到過,“範爺”身邊那個帶著墨鏡、長相威猛,經常幫範爺阻擋拍攝者的人就是他了,據說此人能量巨大。

好了,回到正題,根據新聞報道的描述,牟某廣涉嫌的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一旦牟某廣的的罪行查證屬實,等待他的必將是法律的制裁。

明星們的高收入一直是吃瓜群眾熱議的話題,高收入群體負擔更高的稅收金額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大家熟知的很多明星都在納稅這一點上出現過問題,比如國外的梅西、C羅,國內的劉曉慶、毛阿敏等等。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動物,面對鉅額利益,或許會有動搖,但最終必須堅守法律底線。法律面前沒有例外,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次的范冰冰事件,給廣大文藝影視工作者敲響了一記警鐘,也給社會大眾上了一堂很好的法治教育課。

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第二百零一條 規定: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

規定第二百零一條 規定: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