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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招牌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商鋪招牌設定管理,統一商鋪門店招牌設定規範,制定了商鋪招牌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商鋪招牌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商鋪招牌管理規定篇一

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理》的有關內容,為切實維護大部分業主(住戶)的利益,把社群建設成安全、文明、優雅的小區,特制定本規定:

一、小區內所有業主(住戶)均無權私自在過道、綠化帶、外牆壁和其它場地設立廣告牌。

二、所有商鋪招牌只能在商鋪內或自己門面外牆懸掛、張貼。

三、任何業主(單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任何招牌及廣告。

四、佔用樓宇走道、牆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廣告的單位,需向管理處申請,在不影響消防、安全及小區環境美觀的前提下,管理處給予批准,並且設定人或單位應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五、經業委會同意在公共通道設定公司招牌等的單位,應向管理處交納一定數額的場地使用費,用以補充小區的管理服務費。

六、凡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照違章裝修處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補破損、恢復原狀外,還報告政府主管部門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商鋪招牌管理規定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和照明管理,保障小區整潔、美觀和夜

景照明設施完好,創造良好的工作與生活環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霓虹燈、門頭牌匾和照明應當統籌規劃、科學設計、合理佈局、內容健

康、規範管理的原則,小區居民生活環境,提高便利店品味。

第三條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應按照設定規劃和標準進行設定,並符合下列

要求:

(一)霓虹燈設定在建(構)築物相應位置的應嚴格控制體量,與建(構)築物相協調;

(二)在同一建(構)築物上設定的霓虹燈、門頭牌匾,其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應相協調;

(三)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範,字跡清晰,圖案和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四)獨立支撐式霓虹燈不得佔壓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的要求;

(六)明確開關使用時間,找相應負責人對其妥善維護看管

第四條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按照誰設定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

管理工作。設定單位應加強對霓虹燈、門頭牌匾設定的日常維護與檢查,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汙濁、損毀的應在三日內修復。過時、過期或破損影響便利地形象的應當及時更新或維修。

開燈時間:(待定)

閉燈時間:

法定節假日期間不早於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於;

其他日期不早於。

第五條政府舉辦重大活動時,應按照上級安排調整開閉時間。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個人。由各便利店營運負責人處理,處罰。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商鋪招牌管理規定篇三

按照國家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及《物業管理條例》等內容,為切實維護大部分業主的利益,為維護黃河人家的安全,文化,環境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小區內所有業主均無權私自在過道、綠化帶、外牆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場地設立廣告牌、招牌以及懸掛條幅等。

二、任何業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任何招牌及廣告、貼紙等。

三、臨時佔用樓宇走道、牆面、公共場地做招牌、廣告、條幅的業主需提前一週向客服中心做書面申請,在不影響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區美觀等前提下批准,並按有償使用的原則執行。

四、凡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照違章裝修處理辦法進行處理,除令其拆除、撤銷、修補破損、恢復原狀外,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