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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性侵幼女案宣判,被告人獲刑14年半,賠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4萬

唐山性侵幼女案宣判,被告人獲刑14年半,賠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4萬

中國青年網唐山12月9日電

(記者 姜文山)12月6日,曹妃甸法院官方公眾號釋出訊息,一起發生在2019年的性侵幼女案審理完結並宣判,被告多次姦淫幼女,至被害人懷孕產子,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二審已維持原判。被害人提出關於精神撫慰金的請求獲得支援,在該院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犯罪中尚屬首例。

據瞭解,被告人李某在2019年至2020年多次姦淫未滿14週歲的幼女,並造成該未成年被害人懷孕。2021年4月,被害人因孕期

綜合症

反應強烈被送往唐山市婦幼保健院搶救,經醫院檢查發現曾某已懷孕7個月,醫院對被害人進行剖腹產手術併產下一名男嬰,該男嬰未能成活。

經司法鑑定,被告人李某系被害人所生之子的生物學父親。醫院診斷被害人為:重度子癇前期、宮內孕29+1周、有指徵刨宮產、後部可逆性腦病綜合徵、早產、輕度貧血。花費醫療費二萬六千餘元,合計經濟損失三萬餘元。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並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懷孕後,因孕期綜合症反應強烈被迫刨宮產子,屬於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由於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年僅13歲的被害人懷孕後刨宮產子的嚴重後果,對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對被害人以後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除了應當給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等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外,還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及造成的嚴重後果,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認為精神損失的訴請應予以支援。依法判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4萬元。該案被告人上訴後二審已經維持。

中國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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