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青島西海岸新區智慧財產權服務券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推 動智慧財產權服務向社會化、專業化、網路化發展,不斷最佳化營商 環境,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券是為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 用,採取事前發放、事後兌現方式設立,用於支援企業購買知識 產權服務的權益憑證。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券資金來源區財政專項資金,資金堅 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據實列支的原則,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券發放物件為青島西海岸新區(不含 保稅港區)內的企業,自貿試驗區內重點企業優先安排。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抵扣標準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券僅限於申領企業使用,不得轉讓、 買賣、贈送和重複使用。智慧財產權服務券須在規定有效期內使用, 未開展相關服務的,逾期自動作廢。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券分為 A 類券、B 類券,抵扣數額須 低於市場均價。

(一)A 類券採用固定面值,每張 1000 元,單筆業務可用數 量如下: PCT 國際專利申請 10 張、國內發明專利申請 2 張。 國防專利申請 3 張、軍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2 張、軍品 PCB (印製電路板)布圖申請 2 張。 企業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一年期)2 張;企業智慧財產權維權 援助服務(一次)5 張。 企業 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證 20 張、“泰 山品質”或卓越績效認證 10 張。

(二)B 類券採用比例抵扣方式,每張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 用於抵扣以下服務: 用於購買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服務,按輔導費用 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2 萬元。 用於購買國家馳名商標、國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輔導服務, 按實際發生額 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2 萬元。 用於購買智慧財產權評估服務,按實際成交額 5‰比例抵扣, 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用於購買解密國防專利評估服務,按實際成 交額的 1%比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5 萬元。 用於購買企業智慧財產權導航分析輔導服務,按實際發生額 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5 萬元。用於購買國際標準制定或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專案(創新 基地)輔導服務,按 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5 萬元;用於購 買國家標準制定或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專案輔導服務,按 50%比 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2 萬元。 用於購買基於“出海”需要,用於全球佈局的智慧財產權運營 經紀服務,按服務費用 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6 萬元。 用於購買智慧財產權綜合性保險諮詢經紀服務,按實際發生額 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過 6 萬元;用於購買“保險共保體”專 利質押保險貸款保險服務,按實際保險保費的第一年 20%、第二 年 40%、第三年 60%進行抵扣,最高不超過 8 萬元。 用於購買核心基礎專利及組合(同一產品或技術擁有 IPC 主 分類號小類相同的 3 件 PCT 國際專利、10 件國內發明專利及以 上數量的專利申請)代理輔導服務,按實際發生額 50%比例抵扣, 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

第七條 每年每個企業使用額度不超過 20 萬元,“軍工三證” 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列 入新區管委重點專案的使用額度每年不超過 50 萬元。

第三章 服務平臺和發放方式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券透過智慧財產權服務券服務平臺(以 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發放,服務平臺須在預算額度內發放智慧財產權服務券,不得超額髮放。

第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財政局每年開展一次服務平臺 擇優入選且每年最多 2 家,入選的服務平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服務平臺運營主體須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含保稅港區) 註冊,自貿試驗區內運營主體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 (二)服務平臺運營主體應自有資料化、智慧化服務平臺, 並能實現線上服務功能; (三)服務平臺符合設計規範和執行指引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聲譽,且近三年沒有行政處罰記錄。

第十條 在服務平臺承攬業務的服務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沒有行政處罰記錄。 承攬 PCT 國際專利、國內發明專利、核心基礎專利及組合、 企業智慧財產權託管、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業務的必須具備 專利代理資質;承攬馳名商標、國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業務必須具備商標代理資質;其他無強制資質證明的機構,須符合服務平臺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服務平臺出現以下情形將取消資格: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入選後一年內未開展業務的; (三)不再符合或遵守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四)不接受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為不合格等次的; (五)其他需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兌付方式和績效評估

第十二條 區財政局負責每年安排 1000 萬元預算;區市場監 管局負責對達到兌付條件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券業務進行稽核,即時 兌付到具體承攬業務的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券資金兌付須達到以下條件: (一)A 類券:PCT 國際專利申請須透過國際檢索;國內發明 專利、國防專利申請須透過實質審查階段;軍用軟體著作權、軍 品 PCB 布圖須取得相關證書。 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須提供託管合同和年度內 10 件以上 PCT 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服務;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須提 供維權援助服務合同和案件相關仲裁、調解或判決文書。 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證、“泰山品質” 或卓越績效認證須取得相關證書或報告。 (二)B 類券: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服務須提供認證 證書;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地理標誌商標須提供相關證書;知識 產權評估服務須提供評估檔案或作價入股後股權變更檔案;企業 智慧財產權導航分析輔導服務須提供代理合同、檢索分析報告;國 際和國家標準、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專案須提供相關立項 檔案;基於“出海”需要的智慧財產權運營經紀服務須完成知識產 權預警報告和商業化分析報告,並促成海外商業合作伙伴間的合作;智慧財產權綜合保險須提供服務合同、發票及生效保險保單; 核心基礎專利及組合須 80%以上達到本條(一)款對應條件。 (三)A 類券、B 類券自發放之日起 20 個月內有效,超過有 效期的將不予兌付。

第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財政局會同第三方機構共同對 服務平臺進行績效評估,出現下列情形的為不合格等次: (一)A 類券服務出現 50%比例不成功情形的; (二)B 類券服務出現 2 個及以上不成功案例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服務平臺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規定和 程式開展業務,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服務平臺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存在弄虛作假、套取資金行為 的,立即終止服務平臺資格且不得再次入選,有關情形向社會公 示,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服務券的企業存在下列行為的,不予兌付且不得再次申領智慧財產權服務券,有關情形向社會公示, 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申請、使用或者兌現智慧財產權服務券中提供虛假材 料,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佔、冒領、截留財政資金的; (三)阻撓或者故意規避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