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麗和張晶是閨中好友,他們的丈夫因為生意忙,很少回家。王麗和張晶就經常一起出去玩,有一次兩人去酒吧的時候,認識了男青年劉俊。劉俊的年齡20歲出頭,長得英俊瀟灑。經過一段時間接觸,三個人成為了生活中的朋友,張晶對劉俊十分感興趣,劉俊卻壓根沒有往其他方面想。
有一次,三個人一起吃飯,劉俊被灌了很多酒,等他再次醒來時,發現張晶躺在自己的身邊。經過詢問,張晶直接承認自己給劉俊的杯子裡,倒了刺激身體的藥品。
劉俊得知後,十分的生氣,就撥打電話報了警。
那麼女性強迫男性發生關係,法律上如何處罰呢?
【解析】
首先,張晶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男性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強姦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所以男性受到女性的侵犯,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雖然張晶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但是仍然屬於犯罪,仍然要受到處罰,涉嫌下列兩個罪名。
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不受性別的限制。
強制,並不意味著受害人無法反抗。打個比方,某人在路上,故意觸碰了陌生異性的身體,然後迅速地逃走。看似某人並沒有限制女性的自由,但是其行為讓人猝不及防,也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
猥褻,簡單點理解的話,就是接觸他人身體的特殊部位。
嫌疑人只要違背別人的意志,不管是強迫或者脅迫,還是採取其他手段,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都涉嫌該罪名。
故意傷害罪
女性在實施侵犯的過程中,對男性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
法律智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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