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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差評被罰:勿以惡小而為之

惡意差評被罰:勿以惡小而為之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公佈了消費者惡意差評小米10至尊紀念版案判決書。法院判定,消費者張某侵犯了小米公司名譽權,要求其在10日內刪除所發的惡意評價,並且在《法治日報》刊登道歉宣告,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等30000元。

惡意差評被罰:勿以惡小而為之

2020年8月16日,小米公司正式在京東平臺的小米官方旗艦店發售小米10至尊紀念版手機。然而,就在正式發售的第二日,出現了兩條差評:一條是,“用了一個禮拜了,宕機了七八次,玩手機發燙起碼50℃,充電速度雖然很快,但是耗費的電量也很快,兩個小時就沒有電了”;一條是,“手機質感一般般,續航不太好,用了一個禮拜了,發燙嚴重,很卡頓,拍照不清楚,充電慢,手機不防水”。如果兩條評論屬實,說明小米手機質量是相當差的,而且,小米手機在銷售管理過程中也存在嚴重問題和漏洞。

兩部手機,都只用了一個禮拜,就出現嚴重發燙、卡頓、宕機、耗電快等問題,這樣的手機還能買嗎?而且,兩部手機出自同一人之手,問題就更為嚴重。想一想,一個人買的兩部手機,都存在這麼嚴重的問題,就不是“運氣”不好,而是問題面很廣了、質量不高率太高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兩條評論都是在小米10至尊紀念版手機正式發售後第二日出現的,而釋出評論者已經使用該款手機一禮拜了,如果不是惡意差評,就是小米公司管理存在很大漏洞。因為,手機正式對外發售的時間與使用者釋出評論的時間相差五、六天時間,這個差異,只可能是惡意差評和手機被提前售出兩種可能。正常情況下,小米公司不應當出現提前將新款手機賣給使用者的現象,而必須在資訊正式釋出後再銷售。只要經過調查,小米沒有人透過非正常渠道將手機提前銷售給釋出評論者,那就只有惡意差評一個答案了。

惡意差評被罰:勿以惡小而為之

小米公司透過京東網調取資訊得知,釋出評論男子的兩個訂單收貨時間均為2020年8月17日,也就是其釋出評論的當天。小米公司認為,該男子並未使用一個禮拜,可見其評論內容是虛假的;並且其釋出了兩次評論,不是偶然弄錯,而是蓄意在小米10至尊紀念版新機發布期間進行虛假評論。法院經過調查取證、特別是當事人的陳述瞭解到,釋出評論者只拆封了其中一部手機,並於收到手機的當日以原價轉手出售一部,過了一兩日又將另外一部手機以原價出售。也就是說,所謂使用一個禮拜後的各種質量等方面的問題,都是惡意編造出來的。這樣的行為,當然需要處罰。

應當說,法院的處罰還是比較輕的,按照當事人的行為,完全可以採用更為嚴厲的處罰手段。要知道,作為消費者,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依法保護,並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要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但是,消費者自己也要依法辦事,依法對待生產者和經營者,實事求是地對所購買的商品進行評價,而不能憑個人好惡,去惡意中傷企業、傷害商家利益。否則,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有句俗語,叫做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對商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進行惡意評價,看起來是小事、小惡,實際也反映了一個人的素質,會對商家的市場形象和信譽產生不利影響。而一旦影響擴大,會給商家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好在小米是一家大公司,一直在消費者當中具有較高聲譽,多數消費者不會受這樣的惡意差評影響。如果是一家普通公司、小公司,就很有可能被這樣的惡意差評所傷害。所以,對這樣的“小惡”,必須嚴厲查處,切實維護商家利益,也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

惡意差評被罰:勿以惡小而為之

消費環境的好壞,不僅對商家有利,對消費者更有利。而良好的消費環境,需要商家來維護,更要消費者來維護。對商家推出的產品和服務,實事求是地評價,可以促進商家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如果採用非正常手段,惡意評價商家的產品和服務,會使市場消費環境受到嚴重傷害,就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維護良好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