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在清朝,太監可不是你說當就當的,必須滿足這個條件

對奴僕的研究可使我們更全面地瞭解權力語境。從實踐層面和象徵意義來說,皇帝都需要奴僕。他們幹僕人的活計,使龐大而複雜的皇家平穩運轉。他們還是皇 帝用來監控政治精英的工具。不過,宮廷奴僕的數量和性質主要不是由皇家的家務事或者政治事務決定的。正如“以統治精英對與生俱來的優越性的假定或宣揚為基 礎的其他統治形式”一樣,清朝的統治要求皇帝保持奢華的生活方式。他的僕從陣容必須比其他任何人所能擁有的更大更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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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廷人員來自 各種各樣的家庭背景和社會階層。許多奴僕是包衣或旗人,老百姓是不能僱用他們的。太監是另外一個群體,他們的僱用受到禁止奢靡的法令的約束。為皇室服務的 人中還有藏族人、維吾爾人和歐洲耶穌會士。雖然耶穌會士也許認為他們在宮中的工作是傳教的一種形式,但皇帝卻把他們當做大清統治具有廣納天下賢士的特點的 具體證明。因而,宮廷人員的規模和來源的多樣性生動地強化了大清皇帝乃天下君王的說法。

帝王的形象一直受到宮廷奴僕的挑戰,這些奴僕 具有詹姆斯·C·斯科特在其關於控制和抵抗的經典分析中列舉的從屬階層固有的許多特點。包衣和太監處於最底層,他們的地位不能輕易改變。在整個社會都可看 到的主僕關係中(參閱第一章),皇帝對於奴僕的權力是無限的。他可以隨心所欲地專斷行事,不受任何約束。他對奴僕的無限權力意味著無所不在的威脅,這使他 們別無選擇,只能陽奉陰違,暗中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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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C·斯科特關於造成主僕“暗中較量”的環境的描述對研究清代宮廷的學者來說並不陌生。 詹姆斯·C·斯科特的分析表明,宮廷的自我描述策略和對奴僕的描述策略可使我們更好地理解清朝的正統結構。內務府關於宮廷奴僕的檔案中有大量“私人記錄” 和關於奴僕情感和行為的記述,它們與皇帝設想的威嚴主子—忠順奴僕的“公開記錄”迥異。關於統治集團及其屬下的“私密”記述在內務府和宗人府的檔案中隨處 可見,這些材料記錄了與團結和睦的第一家庭的形象——父慈子孝、兄弟和睦的模範家庭——相矛盾的行為。只要統治集團成功地表現出其勢不可擋的強制力量,對 公開的話語權的抵制就只能在暗中進行。在帝王的話語中,太監和包衣應該高效率地努力做事,並對皇帝忠心耿耿,但是,犯罪案例卻顯示了懶惰、偷盜、背叛皇帝 信任散佈流言飛語等惡行,與大清社會秩序的核心信念——皇帝身邊的人最恭順——正相矛盾。

主僕之間的緊張關係根植於宮廷的管理結構 中,根植於抑制和平衡的內在體系中。由於奴僕辦理各種差使,在內廷收發文書,並能控制他人接近自己的主子,所以他們能夠操縱這個體系為自己謀取利益。皇帝 對如何控制奴僕也是煞費苦心。他們擔心太監和其他奴僕利用自己所處的位置陰圖私利,或者把對皇帝的忠誠轉移到他們伺候的男女主子身上。最為重要的是,太監 首先必須是皇帝意志的實踐者。對后妃或王公的恭順必須從屬於對皇帝的忠誠。王公和后妃如有違法意圖,太監應報告給皇帝。宮裡的任何人如不遵守宮規,都將得 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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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藉助由奴僕遵行的宮規以控制皇室成員行為的意圖,在名義上與實際上的權力尊卑關係中製造了不和諧的音調。太監實際上變成 了他們侍候的主子的外延部分。太監不但在他們中間重建了主子的社會等級關係,而且,他們在宮中辦差事時還體現了爵位和權力的等級。皇帝的太監在宮中是最有 權勢的,不但在其他太監中,而且在後妃和宮中居住的其他人中都有權有勢——他們為了皇帝的利益而監督或“控制”皇室王公、公主和后妃。太監低下的地位與實 際代表的權力極不對稱,是宮中居住者之間關係緊張的一個經常性因素。由於這是皇帝的意願,朝臣對此無能為力。當太監對社會地位比他們高的人有任何不敬時, 他們就會遭到嚴厲申斥。太監的這種行為是對皇帝和清王朝的嚴重威脅,因為它是對專制秩序的挑戰。皇帝認為等級森嚴的社會秩序在現實生活中得到了實現:任何 僭越行為都是不可容忍的,因為它意味著皇帝的這個看法不真實。在主僕關係中“守本分”是最為重要的。如果王公貴胄得不到應有的尊重,皇帝的統治也不會長 久。正如下文敘述的案例所表明的,皇帝對打擊太監和包衣的驕橫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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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恭順、偷盜和陰謀詭計而引發的事件威脅著皇帝對 宮廷的控制。大清皇帝清楚地意識到,他們在外朝透過官僚系統得到的資訊經常隱瞞了事實真相,有不少學者對他們追尋和發現“真相”的努力做了研究。當查明在 宮裡發生的一些事件中宮規被忽視或違反而皇帝毫不知情時,皇帝煩惱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正如一些事例所表明的,皇帝的反應常常是失望、嚴重的猜疑和一查到 底的決心兼具。宮廷人員太監在整個中國歷史上,漢族王朝依靠太監而統治,因為太監在帝王與官僚系統之間圍繞政治控制權力展開的長期鬥爭中一直是皇權的代言 人。太監是被閹割的男子,他們是賤民,因為他們無法履行儒教社會最根本的一項個人責任:不能傳宗接代。讓他們成為賤民的原因同時也讓他們成了帝王的寶貝。 正如陶博指出的:“太監……願意執行最卑劣或者最該受天譴的命令,同時又不對帝王構成任何威脅。”在整個中國歷史上,對一直與母系姻親或大臣的政治影響力 作鬥爭的帝王而言,他們是“理想的奴僕”。但是,唐代特別是明末太監專權亂政的臭名昭著的事例又給滿洲人敲響了警鐘。

在清朝,太監可不是你說當就當的,必須滿足這個條件

滿洲人進入北京 後,繼續使用明朝皇帝的太監。多爾袞攝政時期,太監被禁止經手皇莊的收入,被禁止參加朝會,但1653年順治皇帝福臨創辦十三衙門,取代內務府成為管理宮 廷的一個機構。福臨也許是想利用太監製衡旗主的獨立行事權。他對明朝的制度做了改動,讓包衣和太監共同掌管宮廷事務,再委派滿族大臣掌管十三衙門以控制管 事太監。他駕崩以後,十三衙門被撤銷,但是太監繼續在宮中留用。

據說雍正皇帝曾規定,旗人不得充任太監,但檔案材料顯示這項禁令從來 沒有被完全遵守。從1740—1911年昇平署(又稱南府)的太監名冊上可以看出,許多太監是旗人。1811年,嘉慶皇帝抱怨說,宮中太監的數量雖然有所 減少,但當太監的旗人卻越來越多。他試圖透過提高補償金的辦法從漢族百姓中招募更多太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