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 | 你放棄 可不代表我放棄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 | 你放棄 可不代表我放棄

合作,是世界上最好的一種關係。合作的各方各自發揮優勢共同努力來達到共贏的目標,合作,也是世界上最壞的一種關係。在合作後,因為各種各樣的分歧,兄弟反目,好友結仇,使得合作也不得已而終止。

在著作權法領域中,合作作品的作者們也常常會遇到不歡而散後在法庭上“重聚”的場面。

一、《南京大審判》成為《世紀大審判》,原作者怎麼辦?

林德元與姚輝雲曾經一起創作以審判南京大屠殺日本戰犯為題材的文學作品《南京大審判》,但最後兩位作者也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鬧得不歡而散,連《南京大審判》的書籍也未能公開發表。

後來,姚輝雲在原來《南京大審判》的基礎上又進行了新的創作與修訂,並完成了作品《世紀大審判—南京大屠殺日本戰犯審判紀實》。之後姚輝雲便帶著已完成的作品去同出版社談判,為了能讓自己心愛的書稿得以出版,姚輝雲主動向出版社提出放棄稿酬的提議,讓出版社能減少成本壓力專注於出版。在姚輝雲的期盼中,《世紀大審判》終於出版了,他感到十分的欣慰。然而就在他高興沒多久後,他卻收到了一份起訴狀,而起訴人正是他已多年未見的曾經的合作伙伴——林德元。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 | 你放棄 可不代表我放棄

(姚輝雲《世紀大審判》)

原來林德元在市面上發現了《世紀大審判》的出版,但這本書籍的作者署名卻只有姚輝雲的名字,並沒有自己的名字。林德元認為姚輝雲和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他的署名權,而且他也應該取得相應的稿酬,因而他將姚輝雲和出版社一同告上了法庭。姚輝雲和出版社卻認為姚輝雲在同出版社達成協議時,主動放棄了稿酬,所以林德元也無理由取得稿酬。

法院審理時,強調,關於林德元對《南京大審判》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問題,關鍵是審查林德元在《南京大審判》創作中有無創作行為。

《南京大審判》的創作過程可以分為醞釀、採訪收集素材、初稿創作、二稿創作、三稿定型等階段。在這些階段中,所呈現的證據證明兩人具有共同的創作合意和共同的創作行為,因此,《南京大審判》依法應認定為合作作品,雙方共同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透過文字對比可知,《世紀大審判》使用了《南京大審判》的創作內容。但姚輝雲卻沒有在《世紀大審判》中註釋,侵犯了林德元的署名權。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 | 你放棄 可不代表我放棄

(圖源網路,侵權刪)

雖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姚輝雲正當行使合作作品使用權,依法也應當註明使用部分的出處。

那麼稿酬問題呢?《世紀大審判》是在《南京大審判》的基礎上所創作的,因而林德元屬於合作作者,出版時應該將其姓名署名。而雖然姚輝雲未從百花洲出版社取得稿酬,但該事實不能成為拒付林德元收益的理由,姚輝雲無權放棄合作作品著作權人林德元獲得收益的權利,所以姚輝雲應在放棄收益的範圍內,承擔林德元應得部分收益的損失,因此姚輝雲構成對林德元著作財產權的侵權。

最後,姚輝雲只得向林德元道歉,並向他支付自己都一分錢沒拿的相應的稿酬。

二、合作作品,權利如何分配?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有可分割作品和不可分割作品之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所以,對可分割合作作品而言,其著作權行使與單一作者作品並無二致,可分割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可以獨立行使授權權利。不可分割作品,著作權的共有權利人可以在與對方協商不成、對方無正當理由、行使的權利不含轉讓、與對方分享收益的情況下,有條件地單獨行使權利。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 | 你放棄 可不代表我放棄

(圖源網路,侵權刪)

由上可見,我國著作權權屬的確定採用法定主義原則,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直接確定作品權利的歸屬。

外國也有合作作品認定的案例,從中我們可以窺見合作作品的認定規則,主要有以下幾條:①必須有二人以上共同參與作品的創作過程;②不同作者的貢獻不可分割;③對被推定為合作作者的人,如其獨創性貢獻並未納入作品之中,則該部分內容不能作為認定其為合作作者的依據;④在獨創性貢獻的判定方面,不應因作者所投入的技巧不同而有所區分;⑤每個合作作者的獨創性貢獻應當是充足的、構成整部作品的實質性部分;⑥如某個合作作者貢獻的部分在未與其他作者的貢獻結合的情況下即可構成作品,則該合作作者作出的實質性貢獻是充足的;⑦對實質性的判斷應從“質”和“量”兩方面進行評估;⑧如主要作者對作品的內容和形式有最終決定權,其他人提出的建議不構成實質性貢獻;⑨在確定合作作者方面,作品內容的最終決定權是一個參考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⑩在合作作品成立的情況下,法院可確定各合作作者享有權利的比例。

合作作品是創作者們共同的心血,法律在認定時充分權衡考慮了他們的利益,每個著作權人也應該審慎行使自己的著作權,不要“不小心”侵犯了他人的權利。

參考文章:

林德元、姚輝雲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無訟閱讀|整點乾貨|21個案例看合作作品的界定與權利行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