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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信了嗎?袁崇煥本意是擒毛文龍回朝,但迫於島上形勢才動手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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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文龍被斬時的官位是欽差平遼便宜行事總兵官徵虜前將軍左軍都督。

其中的“欽差平遼便宜行事總兵官”屬於“使職差遣”,即臨時派遣的職務;“徵虜前將軍”、“左軍都督”才是官位。徵虜前將軍不常設,左軍都督是職事官。

即毛文龍真正的官位為五軍都督府的左都督,為正一品。

看,從這一點上說,就算毛文龍真有過錯,袁崇煥也只能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

順帶說一下,毛文龍的官位是五軍都督府的左都督,卻不在五軍都督府任職,是因為朝廷專門派他去管理遼東地區的軍務,所以授予了“欽差平遼便宜行事總兵官”的臨時職務。

您信了嗎?袁崇煥本意是擒毛文龍回朝,但迫於島上形勢才動手殺人

大明律又有規定:“總兵鎮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禦侮。凡排程軍馬、區畫邊務、風憲官皆無得干預。其相見相待之禮、尤須謙敬。如總兵鎮守官有犯違法重事,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風憲官巡歷去處、亦須以禮待之。並不得輕易凌辱。”

毛文龍開鎮東江,是鎮守總兵官,屬大明最高階地方軍事將領,就算“犯違法重事”,也“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

條文既寫得清清楚楚,又是如此具體、準確,袁崇煥自己後來也說了:“文龍身為邊鎮大帥,非臣所可以擅自誅殺者。”但他殺人之前,卻置若罔聞,在雙島上私設公庭,不經審訊,只依據自己開出的“十二大罪”,就直接判處了毛文龍的死刑,可謂目無王法,狗膽包天!

有人可能會問,袁崇煥持有尚方寶劍,又總理遼東事務,會不會是因為這個增加和擴大了他的法律行使權力呢?

說起尚方寶劍,毛文龍也有一把,但從未用它來殺過人。

以明朝尚方寶劍的作用機理來說,它只能讓持有者對於其職權範圍之內的事務有最終的裁斷權,而從以上法律條例來看,毛文龍並不在袁崇煥的管轄體系之內,袁崇煥既沒有逮捕、審訊毛文龍的權利,也就談不上用尚方寶劍合法地對毛文龍予以判決和處刑。

上面說了,殺毛文龍後,袁崇煥也知道自己是違規、違制、違法的,後怕了,上奏章給崇禎,解釋說:“臣洞悉其狼子野心,知其終不可制。欲擒之還朝,等候皇上處分,然擒拿之時其部下必定鬨然作亂,事情將有不測,惟有以迅雷不及掩之法將誅殺,則其部眾無得所為。”又說:“文龍身為邊鎮大帥,非臣所可以擅自誅殺者。然臣已不覺殺之,只要有利國家封疆,臣萬死不避,殺之乃不得已而為之。謹根據事實奏聞,席藁待誅,靜等皇上之斧鉞、天下的評說。臣臨奏可以說是戰懼惶悚之至。”

您信了嗎?袁崇煥本意是擒毛文龍回朝,但迫於島上形勢才動手殺人

但是,這並不是袁崇煥的真心話。

原因很簡單,同樣在這篇奏疏,他在開篇之初就已經咬定:“自去年十二月,臣安排已定,文龍有死無生矣。”所以,後面說的“欲擒之還朝,等待皇上處分”、“殺之乃不得已而為之”,不過推脫之辭而已。

最後補充一下,袁崇煥當時的官職是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督師薊、遼,兼督登、萊、天津軍務。

其中的“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都是職事官,“兵部尚書”是正二品,“右副都御史”是都察院右都御史的副職,正三品。

“督師薊、遼,兼督登、萊、天津軍務”,是“使職差遣”。

與毛文龍身為五軍都督府左都督而沒有在軍都督府任職的情況類似,袁崇煥身為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卻不在兵部和都察院上班而來到遼東,是因為他被臨時派遣一個“督師薊、遼,兼督登、萊、天津軍務”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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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袁崇煥的官位在五品之上,權柄重,所以,崇禎在論袁崇煥之罪時,沒有怠慢,對其案件審理時間足足花了八個月,由輔臣並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記注官,吏科等科、河南等道掌印官及總協、錦衣衛堂上等官經過反覆稽核,最後才定罪判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