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金志昌盛持新潮能源遭強平信披違規 收證監局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2日訊 證監會河北監管局近日釋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2號)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600777。SH)股份3。92億股,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昌順”)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43億股,分別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5。76%、5。0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公司與金志昌順系一致行動人。

截至2020年5月20日,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與金志昌順合計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89億股,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5。71%。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與金志昌順累計減持新潮能源股份3。46億股,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5。0846%。公司與金志昌順在累計減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達到5%時,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停止賣出新潮能源股份,並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至今仍未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因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質違約,在未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質押股份中的2。11億股被依約陸續賣出,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3。108%。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新潮能源於1996年11月21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第四大股東,持股2。75億股,持股比例4。04%。

新潮能源於2021年6月30日釋出的《關於股東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被動減持公司股份結果公告》顯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昌盛”)新潮能源股份1。14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67%,均為無限售流通股份。新潮能源於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東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被動減持公司股份計劃公告》(公告編號:2021-036),金志昌盛持有的1400萬股公司股票已解除凍結,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21年5月13日申報違約處置,且擬處置解凍的1400萬股新潮能源股票。新潮能源近日透過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覆函得知,金志昌盛於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間透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1400萬股。本次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

金志昌盛持新潮能源遭強平信披違規 收證監局警示函

金志昌盛持新潮能源遭強平信披違規 收證監局警示函

金志昌盛持新潮能源遭強平信披違規 收證監局警示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規定: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買入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透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31號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資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你公司持有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股份391,560,352股,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昌順)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42,757,575股,分別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5。76%、5。04%。你公司與金志昌順系一致行動人。截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與金志昌順合計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88,546,413股,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5。71%。

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與金志昌順累計減持新潮能源股份345,771,514股,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5。0846%。你公司與金志昌順在累計減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達到5%時,你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停止賣出新潮能源股份,並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至今仍未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因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質違約,在未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質押股份中的211,379,814股被依約陸續賣出,佔新潮能源總股本的3。108%。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你公司應加強證券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行為的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