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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首次巡狩,竟發現這麼多無能高官,而監御史竟然無任何舉奏

州刺史

州自西漢作為監察區設立後,主持一州監察職責的長官稱為刺史。一般認為,州刺史制度來源於秦的御史監郡。實際上,秦的御史監郡只是監察制度沿革的一環,並非州刺史衍生於此。在秦代,監察只是御史監郡職能的一部分。從文獻記載中可以看到,秦的監御史還履行其他職責,並非純粹的監察官員。因此,漢之州刺史制度是漢人的自創,直接來源於丞相史刺州。它是繼秦的監御史制度之後,在中國監察制度史上影響最為深遠的一個制度。

漢武帝首次巡狩,竟發現這麼多無能高官,而監御史竟然無任何舉奏

《漢舊儀》載,文帝時,“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4),“於是,乃命刺史出刺,監察監御史”。這說明,以州為監察單位,文帝時已開始出現。刺史出刺是以州為單位,其監察物件是監御史。不同的是,“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5)。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分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蓋古有九州的區域劃分,每州一人,故設定九人。由於文帝時刺史督察之制和州為監察區劃的初步實行,才直接引發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的十三部刺史之制。而且,十三部刺史之制,又是對文帝時刺史外出督察州的部分改革,即將州數定為十三個。刺史取代丞相史和監御史,又把刺史監察監御史的間接監察郡國,改為刺史對郡國的直接監察,使中央監察地方的力度進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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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刺史制度直接來源於文帝時的丞相史刺州。關於實行這一制度的直接原因,一般學者認為,是因為漢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外出巡狩時,“東度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辨,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以行往卒,天子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殺。於是上北出蕭關,從數萬騎,獵新秦中,以勒邊兵而歸。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6)。

漢武帝首次巡狩,竟發現這麼多無能高官,而監御史竟然無任何舉奏

漢武帝首次巡狩,竟發現這麼多無能的高官,而監御史竟然無任何舉奏,暴露出當時的監察制度軟弱無力。這與監御史沒有固定的監察區有關(7)。表面上看,這可能只是事情的偶然巧合,實際上是有著深刻的背景和原因的。漢武帝偶然看到幾個郡守辦事無能和邊陲亭徼失設這樣一些事實,而隱藏在背後的原因,則是朝廷對郡守疏於控制和監察不力。漢王朝經過七十餘年的休養生息,地方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天下郡太守多為奸利”(8),“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9)。許多郡太守失職、殘暴,並與富商大賈、豪強大族相互勾結,直接影響到中央政權的穩定。與此同時,朝廷連年對外用兵,國帑虛空,為補國庫之虛而實行算緡、告緡令,“使中家以上大抵破”。加之酷吏執法,嚴刑虐民,社會矛盾已大大激化,舊有的監察體制已根本無法應付這樣的政治、經濟現狀。朝廷需要新的監察體制。有了州與州刺史的新監察體制,一方面可以督促郡太守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實施對百姓的控制,同時,又可透過刺史加強對郡太守的監控,收到一石二鳥之效,這在當時是極其高明和及時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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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時的州刺史,在行使監察工作時有沒有固定駐處?歷來有爭議。《三國志》卷9《夏侯玄傳》載司馬懿報夏侯玄書曰:“故刺史稱傳車,其吏言從事,居無常治……”《後漢書·志》第28《百官志》劉昭注云:“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監糾非法……傳車周流、匪有定鎮。”《宋書》卷40《百官志下》雲:“前漢世,刺史乘傳周行郡國,無適所治。後漢世,所治始有定處。”從這些記載看,前漢時,刺史行部無固定治所,其察州的方式是流動式的。八月出行所部,年底返回。但另一些記載與上述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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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卷6《武帝紀》:“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師古注引《漢舊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加之《漢書》卷83《朱博傳》更有“詣治所”的明文記載,於是後世學者,也因此各執一端,稽案以辯。然而,雙方都忽視了一個關鍵方面,這就是時間問題。言有者,只瞄準後期,具體地說是元帝以後;言無者,只看到前期,即刺史初設時期。所以正確的說法應是,刺史初設時,確無定所;到了西漢元帝以後,始有定處。因為,以州為單位遣史刺郡國,在文景之時已有。而當時的情況是“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10)。既不常置,自然無定所。武帝時,將州的數量確定為十三個。刺史也由原來的九人增加到十三人,初期也是沒有定所的。因為是乘傳周行,起居均由傳舍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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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元帝時,“丞相於定國條州大小,為設吏員:治中、別駕、諸部從事,秩皆百石”(11)。刺史已有了較為完整的機構,因而必須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如果再分析居有定所的史料,也會有這個看法。從現有關於記載刺史居有定所的資料是《漢書》卷83《朱博傳》所載。朱博,武吏出身,不熟文法。擔任冀州刺史案部時,有吏民數百人遮道言事。朱博告訴吏民,“欲言二千石墨綬長吏者,使者行部還,詣治所。”另有記載刺史有治所的史料是《居延漢簡釋文》卷1,第104頁,原文為“刺史治所,且斷冬獄”。而朱博釋褐為官是在元帝時,為冀州刺史是在成帝時。《居延漢簡》的確切年代雖難考定,但學者認為,大抵不早於昭帝時期。另,初期刺史察州,常是奉使出行,即以皇帝臨時差遣的形式。其差遣的身份比較明顯。所以,專為朝廷的使者建一個固定的住所,似悖情理。不過,當時也有特殊情況,如《漢書》卷28上《地理志第八上》載:“至武帝攘卻胡越,開地斥境,南置交趾,北置朔方之州。”師古注引《胡廣記》雲:“漢既定南越之地,置交阯刺史,別於諸州,令持節治蒼梧,分雍州置朔方刺史。”這可能是見於文獻中關於州有治所的明確記載。然而,它不能說明,當時其他州刺史也同時有固定的住所。因為交阯遠在南海,距長安懸遠,往來不便,故要採取特殊方式,即不但令其有治所,而且令其持有符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