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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在衙門擊鼓竟然不是為了鳴冤?

許多人對擊鼓鳴冤的理解,往往來自古裝電視劇。很多影視劇中百姓鳴冤時一定要先擊鼓,致使很多人以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擊鼓鳴冤,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其實,衙門前擺放的鼓,原本是用來宣告縣太爺上下班,而不是提供給欲申訴冤情的百姓來使用的。所擊的鼓也不叫“鳴冤鼓”,而是叫做堂鼓或者升堂鼓。

古人在衙門擊鼓竟然不是為了鳴冤?

升堂鼓

堂鼓的用處是縣官升堂時敲鼓聚眾,衙役分散在衙內各處的,一聽鼓響,就知道老爺要去大堂,執勤的衙役(不是所有人,而是當日值班的人)立刻就跑過來了。鼓聲同時也告知城內居民,老爺此刻在堂,如果有冤屈,聽到堂鼓響趕緊去縣衙,老爺就在堂上,你直接申訴即可。

另外,有人說鳴冤擊的鼓叫登聞鼓。其實不然,登聞鼓與堂鼓是有很大區別的。登聞鼓不是指每個大小衙門口兒都掛的堂鼓,而是京城裡專設的直接呼叫皇帝的裝置。對,登聞鼓全國有且只有一個。不過登聞鼓的用途後來也逐漸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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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聞鼓

相傳堯舜之時,就有“敢諫之鼓”了。凡欲直言諫諍或申訴冤枉者均可撾鼓上言。周時懸鼓於路門之外,稱“路鼓”,由太僕主管,御僕守護,百姓有擊鼓聲冤者,御僕須迅速報告太僕,太僕再報告周王,不得延誤。這“路鼓”就是後來的“登聞鼓”。

晉武帝時起,開始在朝堂外懸置登聞鼓,允許百姓擊鼓鳴冤,直接向中央申訴。北魏也在京城宮門外懸設登聞鼓,允許擊鼓鳴冤直訴於朝廷。“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

隋朝“敕四方辭訟……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唐代顯慶五年(660年)八月,有遭受冤屈的人懷鼓於朝堂申訴,唐高宗令東都(後改東京)紫微宮城應天門外接登聞鼓,西京亦然。並規定:“有人撾登聞鼓,……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垂拱元年(685年),武則天下制:“朝堂所置登聞鼓及肺石,不須防守,有撾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狀以聞。”

古人在衙門擊鼓竟然不是為了鳴冤?

宋代則專設登聞鼓院(鼓院)和登聞鼓檢院(檢院),兩院均受理吏民申訴之狀。北宋宋太宗在位間就曾有這樣的記載“京民牟暉擊登聞鼓,訴家奴失母豚一,詔令賜千錢償其值。”所以說,這一時期登聞鼓一般是解決如丟豬這類“小事”的,但民事如天,可見在賢明君主執政時期登聞鼓確實有上達民情、監督官僚的作用。

明清時期,鼓才成為在緊急情況時讓百姓鳴冤使用,而擊鼓鳴冤也被稱為登聞鼓。至於清代的老百姓報案時,一般是直接向官府遞訴狀,唯有當老百姓存在重大冤情,但無法透過正常程式獲得清白時,才找上層官府或權貴伸冤。

不過,清代有規定,只允許百姓擊鼓鳴冤,但不允許百姓攔車訴冤情,而且古代報案也不是想要跟官府官員報案就能報案的。據悉,在咸豐時期,皇帝從西陵回京,有當地婦女特意攔駕呈訴,但在兵丁攔阻之下引發衝突,眾婦女們遂拿石子擲打兵丁。後來,為首的張伊氏,因為涉“婦女犯毆差鬨堂罪”,被官府發配邊疆駐防地為奴。

另外,同現今一樣,清代時期也有公開審理案件,也允許百姓旁聽。最大不同之處,則是官府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條,因會再考慮當地人情、文化及關係。有的案件開堂是設在當事人居住的地方,而非公堂,這就如同炕上法庭、院落法庭。在一般情況下,多是當庭宣判,除非案件比較複雜、影響層面較廣,官員需要再三斟酌,才會推遲幾天後再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