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諸葛亮將流放刑罰發揚光大,對於封建五刑的建立最有貢獻。

細讀《三國志》,結合法律與刑罰,忽然發現,諸葛亮將“流放”這個刑罰發揚光大,對於“封建五刑”或“新五刑”的建立,應該是最有貢獻的。

一、秦漢商周時期主要實行“舊五刑”(即“奴隸五刑”)

在秦漢商周時期,中國主要的刑罰被稱之為“奴隸五刑”或“舊五刑”,從低到高分為“墨、劓、刖、宮、大辟”五大類,“墨刑”就是在額頭上刺字並塗上墨汁,永不消退;“劓刑”就是割去鼻子;“刖刑”就是砍腳;宮刑就是割去生殖器,大名鼎鼎的司馬遷就是被判處“宮刑”;大辟就是砍頭。

“舊五刑”都是肉刑,一旦實施,就永不消退或還原,漢朝文景時期,逐漸改變“舊五刑”,最著名的就是“緹縈上書”,緹縈的父親被判處肉刑,緹縈哭哭啼啼的跑到長安上書漢文帝,“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由。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史記 扁鵲倉公列傳》),一旦被判處肉刑,那就是毀傷肌膚肢體,永不還原,連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沒有了,緹縈願意當官婢,替父受罪,漢文帝受到感動和感悟,開始消除一部分肉刑,用其他刑罰來代替,不過並沒有徹底消除,漢文帝的孫子漢武帝,似乎特別喜歡“宮刑”,搞了一個“蠶室”特地來執行宮刑,司馬遷就被判處宮刑,在長安當人質的樓蘭王子也被判處宮刑,“徵和元年,樓蘭王死,國人來請質子在漢者,欲立之。質子常坐漢法,下蠶室宮刑,故不遣”(《漢書 西域傳》)。

在秦漢商周時代,刑罰是以“舊五刑”為主,還有一些其他的刑罰作為輔助刑罰。

比如判處“勞役”或“徒刑”,勞動改造,往往去做“城旦舂”,男的築城(“城旦”),女的就是舂米(“舂”),漢朝末年三國早期,《三國志》之《蜀書》之《彭羕傳》記載,“後又為眾人所謗毀於州牧劉璋,(劉)璋髡鉗(彭)羕為徒隸”,彭羕詆譭益州牧劉璋,被劉璋判處徒刑,頭髮被剃掉了(“髡”),脖子上帶一個鐵項圈(“鉗”),做苦力(“徒隸”),史書中沒有記載具體做啥苦力,也許就是在築城(“城旦”),也許是做其他的苦力。

二、魏晉南北朝開始逐漸實行新的五刑,在隋唐形成統一的“新五刑”(即“封建五刑”)。

漢朝後期,逐漸消除肉刑,用各種各樣的刑罰來代替“舊五刑”,但沒有形成統一的刑罰。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開始用新的五刑來替代“舊五刑”,北魏(《北魏律》)、北周(《北周律》)實行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齊(《北齊律》)實行的是“死、流、耐、鞭、杖”,到了隋唐,正式形成“新五刑”,被稱之為“封建五刑”,並且沿用到清朝末年,“新五刑”就是“死、流、徒、杖、笞”,其中,“死刑”就不言而喻了,“流刑”就是被流放,也稱之為“徙”;“徒刑”就是判處當勞役;“杖刑”就是用木板打屁股;“笞刑”是用竹片來打,竹片的分量比木板要輕,竹片和木板的尺寸都是有具體規定的。

從隋唐開始實行“新五刑”,”新五刑“是主要刑罰,還有一些其他的輔助刑罰,比如“枷刑”,脖子上拴上一個木枷,並且還要被公開示眾。

秦漢時期的“舊五刑”,到了魏晉南北朝史逐漸演變成“新五刑”,而三國時期,正好是一個過渡時期。

三、三國時期的刑罰

三國時期,主要是魏、蜀、吳三個國家,這三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或律例。

1、魏國:曹操和曹丕都比較重視法律,但沒有形成統一的文字制度,魏明帝曹睿,尤其重視刑罰制度,特地設立“聽訟觀”,親自過問一些大案要案,“改平望觀曰聽訟觀。(魏明帝曹睿)帝常言“獄者,天下之性命也”,每斷大獄,常幸觀臨聽之”,並且多次降低刑罰,“減鞭杖之制,著於令”(《明帝紀》),同時制定了《魏律》,“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劉劭傳》),《魏律》原書早已失傳,不過從其他書籍中的片段摘要記載顯示,《魏律》所制定的刑罰主要是“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雜抵罪”等,雖然大幅度改變了秦漢商周時期的“舊五刑”,但和後來的新五刑“死、流、徒、杖、笞”相比較,其中主要缺少了“流刑”,也就是“流放”,這是一個大遺憾。

2、吳國:吳國在孫權時期,制定過一些法律。黃武五年,“冬十月,陸遜陳便宜,勸以施德緩刑,寬賦息調”,孫權“於是令有司盡寫科條”(《吳主傳》),在陸遜的建議下,孫權制定了一些成文法規,即“盡寫科條”,又在“(嘉禾三年)乃表定科令”(《吳主五子(孫登)傳》)。孫權兩次制定法律,不過吳國的這些法律文字早已失傳,從其他書籍的相關摘要記載中,吳國的刑罰大致有“鞭、髡、剝面、鑿眼、刖足、徙、鋸頭、車裂、夷三族”等,似乎和秦漢的“舊五刑”相差不多,應該主要沿用了早期的舊五刑,或者參考沿用了漢朝漢高祖劉邦時期的《九章律》,對於“新五刑”的發展,似乎沒啥貢獻。

3、蜀國:劉備當漢中王時期,應該是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律,大概可以稱之為《蜀科》,“(伊籍)與諸葛亮、法正、劉巴、李嚴共造蜀科”(《伊籍傳》),大名鼎鼎的諸葛亮、法正、李嚴等人都參與制定,蜀漢的《蜀科》也早已失傳,其他書籍都沒有相關的摘要或引用,因此無法來比較,但是,從《三國志》之《蜀書十 劉彭廖李劉魏楊傳》發現,蜀漢對於後來的“新五刑”有極大的貢獻,尤其是發揚光大了“流放刑罰”。

四、蜀漢時期,“流放”被多次應用,應該是變成了主流刑罰

《三國志》之《蜀書十 劉彭廖李劉魏楊傳》,其實就是蜀漢七個不得善終的人物傳記集合,即劉封、彭羕、廖立、李嚴(李平)、劉琰、魏延、楊儀等七個人,魏延是在權力鬥爭中死的不明不白,而且還被“夷三族”,劉封、劉琰、彭羕等三人是被誅殺的,判處了死刑,而李嚴、廖立、楊儀等三人,都是罷官為民,被判處流放,最後死在流放地點的,也屬於不得善終。

1、廖立:廖立早期受到劉備的重用,擔任過長沙郡太守、巴郡太守,劉備當漢中王時,廖立當上了侍中,劉禪繼位後,廖立擔任長水校尉,職位等級僅次於九卿,廖立本人自視較高,自以為在能力上僅次於諸葛亮,要比其他人強得多,但是在官職上,卻沒有成為蜀漢第二人,於是心中不滿,到處發牢騷,最後諸葛亮出面,以誹謗等理由,“廢(廖)立為民,徙汶山郡”,也就是將廖立罷官為民,判處“流放”,一家人從成都流放到汶山郡,幾年後,廖立死在流放的固定監管地點,即“徙所”,廖立死了後,他的家人從流放的汶山郡回到了成都,“(廖)立遂終徙所。妻子還蜀”(《廖立傳》)。

2、李嚴(李平):李嚴也是劉備重用的關鍵人物,是劉備去世前指定的兩大託孤大臣之一,在建興九年,諸葛亮上表劉禪,定罪李嚴,罷官為民,判處流放,流放到了梓潼郡,“乃廢(李)平為民,徙梓潼郡”(《李嚴傳》),最終李嚴死在了流放地點,李嚴死後,史書中沒有寫到他的家人回到了成都,有可能是李嚴一個人被流放的。

3、楊儀:楊儀也是被劉備賞識的人物,最初是關羽的部下(“功曹”),被劉備看中,先後擔任了“左將軍兵曹掾”、“尚書”,在諸葛亮執政時期,擔任了丞相府的長史,他的官職一直比蔣琬高一點,但是,最終蔣琬成為了諸葛亮的指定繼承人,楊儀就有些不開心,於是“怨憤形於聲色,嘆吒之音發於五內”,最終被費禕上表劉禪,定罪判刑,“廢(楊)儀為民,徙漢嘉郡”,楊儀被罷官為民,判處流放,一家人都被流放到漢嘉郡,楊儀這個人性格固執,到了流放監管的固定地點,也就是“徙所”,依然大發厥詞,最後楊儀自殺,楊儀自殺後,他的家人才回到成都,“(楊)儀至徙所,覆上書誹謗”,“(楊)儀自殺,其妻子還蜀”(《楊儀傳》)

在蜀漢,廖立、李嚴、楊儀是被判處流放,史書中用的是“徙”,也就是流放,他們三人都是從(老家)成都被流放到其他地方,在流放地點,他們有固定的場所,史書中用“徙所”來表示,他們必須在流放地點的固定場所居住,不能隨意跑動,或者偷偷溜回成都,應該是被監管的。

五、諸葛亮將流放刑罰發揚光大,對於封建五刑的建立最有貢獻。

廖立、李嚴是被諸葛亮定罪,判處流放的,而楊儀,則是被諸葛亮的繼承人蔣琬或費禕定罪,判處流放的。三國時期,蜀漢就有三位重量級人物被判處流放,而魏國、吳國,在《三國志》中,似乎沒有見到判處流放的記錄。

流放,“流”或“徙”,在秦漢朝時期不列五刑之中,不作為主要刑罰,但已經有流放這個刑罰,尤其是在東漢時期。

平原郡太守趙憙殺死了盜賊的頭目,對於那些從犯,趙憙建議判處流放,即“徙京師近郡”,漢光武帝劉秀採納了他的建議。“遷(趙)憙平原太守。時,平原多盜賊,(趙)憙與諸郡討捕,斬其渠帥,餘黨當坐者數千人。(趙)憙上言:“惡惡止其身,可一切徙京師近郡”帝(漢光武帝劉秀)從之,”(《後漢書 趙憙傳》)。

在《後漢書 黨錮列傳》記載“其死、徙、廢、禁者,六七百人”,判處死刑、流放、罷官、禁止做官的,有六七百人,

東漢後期,八駿之一的李膺,被收押審問,判處死刑,妻子兒女被流放到邊遠的地方,李膺的門生、舊吏等,一律限制不準做官,“妻子徙邊,門生、故吏及其父兄,並被禁錮”(《後漢書 李膺》)。

在漢朝時期,尤其是在東漢後期,已經逐漸開始使用“流放”,應該是僅次於死刑(或其他肉刑)的刑罰,但沒有列入主要刑罰之中,不屬於五刑,而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流放”成為主要刑法之一,並且成為新五刑之一,“死、流、徒、杖、笞”,流放正式成為僅次於死刑的正式刑罰。

而處在東漢和魏晉南北朝之間的三國時期,魏國、吳國的法規法律或相關記載中,並沒有“流放”這個刑罰,只有蜀漢,似乎比較偏愛“流放”,李嚴、廖立、楊儀等三位重要人物,沒有被判處死刑,都被判處了流放,流放這個刑罰在蜀漢發揚光大,我個人認為,流放在漢代時期不屬於主要刑罰,在魏晉南北朝成為主要刑法之一,而過渡階段的三國時期,只有蜀漢使用流放比較多,尤其是從諸葛亮執政時期開始,相比較魏國、吳國,諸葛亮將流放刑罰發揚光大,對於封建五刑的建立最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