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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土地徵收後,原使用權人與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無利害關係

土地被徵收後,原使用權人對收回使用權的行為能提起訴訟嗎?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詳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根據上述規定,一旦徵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徵收,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將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該房屋所有權即轉歸國家所有,被徵收人對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權。城市房屋的徵收也意味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亦同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行為不服的,可以透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對於原房屋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起訴行政機關在其房屋被依法徵收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或上級政府針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覆行為,則因為其不再具有利害關係,其訴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在(2017)最高法行申9297號行政裁定書中,最高法便以上述理由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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