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公民”概念

與中文語境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公民這一舶來品傳入中國後便經歷了自身的變形與在地化程序,本土思想資源、近代社會的劇烈變革、近代東亞乃至全球的知識傳播譜系都在當代中國的“公民”概念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跡。理解這一概念如何在歷史中嬗變並被賦予獨特的面貌,對構築當代公民道德大有裨益。

對於古老的中華文明而言,“公民”是舶來品,它伴隨西風東漸而傳入。公民這樣的主體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都是完全不具有的,同樣,傳統思想史中也鮮有理論上的相關思考。可以說,現代意義的“公民”在中國歷史上完全闕如,中國本土的文化傳統並沒有提供公民或公民道德自發生長的土壤。但這並不意味著今日的我們開展公民道德研究、推進公民道德養成事業可以完全無視自身的歷史文化傳統,恰恰相反,中國傳統思想所提供的有益啟示將令當代中國公民道德建設具有自身的豐富內容。

中國古代的國家屬於宗法制國家,這早在西周時代就被確定下來了。西周立國之初,即“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此時的“國”只是家族的擴大,是血緣關係的政治化。中國傳統社會中能夠有政治影響力的關係是君臣關係,但臣並非一般的“民”,而是指被納入統治階層的官員。中國歷史上“民”“生民”“草民”的地位及政治傾向非常不同於西方歷史上的臣民和奴隸。美國漢學家費正清(John King Fairbank)從傳統政治、法律與民的實際生活相隔絕的方面分析過這一問題,他認為,中國的“法制是政體的一部分,它始終是高高地超越農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東西。所以,大部分糾紛是透過法律以外的調停以及根據舊風俗和地方上的意見來解決的”。這種重禮俗不重法制的觀念致使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普通人或者說沒有被納入統治階層的無數“草民”對參與政治活動不感興趣,也阻礙了他們從“族民”“村民”向“公民”的轉變。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費正清與徐復觀曾就古代中國的德治與法治問題爆發激烈爭論

清政府在鴉片戰爭中的慘敗驚醒了一些開明人士,他們開始重新思考“民”的地位、“民”與國的關係等重大國事問題。康有為認為,“國之為國,聚民而成之。天生民而利樂之,民聚則謀公共安全之事,故一切禮樂政法皆以為民也。但民事眾多,不能人人自以為公共之事,必公舉人任之。所謂君者,代眾民任此公共保全安樂之事,為眾民之所公舉,即為眾民之所公用”。

梁啟超也認為,“民為政”是世界潮流,中國若不開放民權,必將導致亡國滅種。梁啟超提出的“新民”就被翻譯為“New Citizen”,不過他主編的《新民叢報》卻被譯為“New People’s Journal”,概因前者為個體的人,故為“公民”,後者為種族、民族意義上的集體,故為“人民”“國民”。以後,梁啟超高舉“以群為體,以變為用”的維新綱領,“群”的主體是開明知識分子和民族資產階級人士,用他們的力量反抗封建專制,以達到“群治”。19世紀末以降,受到西方和日本明治維新的影響,“國民”作為國家權力之主體以與君主相抗衡的觀念,逐漸被中國立憲派和革命派共同接受。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圖左:康有為;圖右:梁啟超

筆者認為,關於“公民”的認識,近代中國知識分子更多受到了日本的影響而非西方的影響。然而,日本早期的現代化經歷了若干曲折和反覆,激進的社會主義和開放的自由主義遭到沉重打擊,主要採納的是德國國家主義學說,“公民”的主體性在日本早期的現代化中未能得到充分展開。中國早期圍繞“公民”的討論主要停留在公民的公共性、道德性和民族性等內容上,對公民的權利、自由等方面關注不多,這顯然與日本現代化早期的公民培育狀況是合拍的。例如,康有為在1902年寫的《公民自治篇》一文中對“公民”做出瞭如下理解:“人人有議政之權,人人有憂國之責,故命之曰公民。人人皆視其國為己之家,其得失肥瘠皆有關焉。夫家人雖有長幼貴賤,而有事則必聚而謀之,以同利而共其患”。梁啟超流亡日本後接受了“公德”“私德”概念,將公德視為新德,公德的主要內容包括愛國、犧牲、利他等義務性的規定。跟日本一樣,當時的中國鮮有思想家將公民身份(公民資格)看作公民的本質予以強調。

中國憲法文獻最早使用“國民”一語是宣統三年(1911)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其中第七條規定:“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中華民國成立後,“國民”一語在民國時期的所有憲法文獻中一直被作為主權者使用,民國政府確實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頒佈了一些法案,採取了一些改善國民地位和處境的措施。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第七條規定:“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1954年透過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開始將“公民”作為國家權力的主體,並且規定只要具有中國國籍,就是中國公民,就有權享受並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及自由,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1982年修改憲法,把“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提到“國家機構”一章的前面,強調國家機構的設定要為保障公民的權利服務,政府存在的意義就在於保障公民的權利。這被視為公民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優先保護,表明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政府不得忽視,更不能任意踐踏。

然而,新中國成立以來,公民的現實地位未能得到充分落實。“人民”這一具有強烈階級色彩的集合名詞事實上取代了“公民”這一個體色彩較濃的名詞。在計劃經濟時代,由於政府是公有經濟的執行者,是社會和人民整體利益的代表者,故而其政治主張自然就被認為是“人民”的主張,是為了社會和大眾的整體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公民個人的政治權利、自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改革開放之後,這種狀況有所改善。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公民的政治權利開始喚醒並有所表達。市場經濟體制帶來的自由交換、納稅、締結契約等行為或意識深刻改變了公民與國家的關係,越來越多的公民透過現實的生活場景切身感受到:國家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建立在公民政治權利部分讓渡的基礎上,政治權力的行使者不是施恩於選民,而是履行他們在被選舉時所承諾的義務。公民看到了自己在國家中的作用,從而可以理直氣壯地享有權利,並要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救助或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作為納稅人,出資支撐國家的運轉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應該說,國家的一切都是公民賦予的。中國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開始出現。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公民道德新論》

作者:李萍

ISBN:978-7-300-29763-7

定價:88。00

出版日期:2021-08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

本書將當代中國公民道德問題的探討置於現代化視鏡之下,在“導言”部分解釋了全書的若干核心概念、中心思想和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提出“好公民是現代社會的主體”這一命題。第一章確定了公民道德問題討論的時空背景,交代了公民身份在現代化程序中所經歷的轉換以及由此產生的現代社會道德研究視角的調整。第二、三、四章則分別從經濟、政治、社會-文化三個不同層面的現代化領域闡述了相應的公民道德表現形式及相關的理論問題。第五章透過對公民道德的一個重要且相對特殊的形態——公民不服從問題的分析,進一步探討了公民個體的多樣性、公民與國家關係的多元性以及社會變遷條件下的公民道德規範(如忠誠、守法、公平等)的複雜表現形態等問題。第六章是對中國當代公民道德的實證調查資料分析,重點討論了公民認知、公民參與、公民教育等方面的實際狀況及其理論問題。第七章是橫向的比較研究,選取了有代表性的三個地區——香港、新加坡、日本進行了對比分析,以資對當代中國公民道德建設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啟示。

新書推薦|李萍《公民道德新論》

作者介紹

李萍

李萍,女,1965年生,湖南衡陽市人,東京大學博士後,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博導,中國人民大學茶道哲學研究所所長。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倫理、東方管理哲學、茶道哲學等。主持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專案兩項、教育部社會科學基金專案一項、北京市專案一項、中央網信辦專案一項、貴州省重大專案一項和中國人民大學專案一項。出版和主編專著9部,包括:《企業倫理:理論與實踐》《現代社會管理的倫理分析》《公民日常行為的道德分析》等,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包括《論管理倫理的問題域及決策方法》《“道德”概念在近現代中國的意義轉換》《推進網路倫理建設》《在地普遍性的比較哲學何以可能》等。

全書目錄

導論公民是現代社會的主體

第一章 現代化之必然性及其反思

一、 現代化模式分析

二、 人的現代化:公民地位

三、 宏大敘事下的身份轉換:公民資格

第二章 經濟現代化與公民經濟道德

一、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

二、 公民個體的經濟美德

三、 經濟組織的公民規範

第三章 政治法律現代化與公民政治道德

一、 現代政治結構

二、 共和國的公民道德理念

三、 公民參與中的道德精神

第四章 社會文化現代化與公民道德意識

一、 現代社會文化轉型的艱難歷程

二、 現代公民的社會文化身份

三、 現代化中的社會文化主題

第五章 公民不服從的道德思考

一、 公民不服從的理據

二、 公民不服從的限制條件

三、 公民不服從的道德意志

第六章 我國當代公民道德的實證研究

一、公民認知的現狀及其道德審視

二、公民交往的現狀及其道德拷問

三、公民教育的現狀及其道德警示

第七章 公民道德問題的比較研究

一、 香港公民道德發展的經驗

二、 新加坡公民道德培育的回顧

三、 日本公民道德變革的借鑑

致關心學術作品的你

人大出版社學術守望者

微訊號 : xueshushouwangzhe

新浪微博:@人大出版社學術守望者

讀點好書        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