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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宋朝時期的吏治狀況以及貪汙成風的原因

在中國古代各個王朝中,貪汙腐敗滋生的社會土壤是基本相似的,那麼,為什麼每一王朝中各個時期的政治清濁或貪廉狀況又存在一定的差別呢?從具體的比較分析可知,這是與當時的人治狀況、立法、執法與監察制度等密切相關的。兩宋時期,腐敗政治的出現,除上述貪汙滋生的社會土壤外,贓吏日多、貪汙之風日盛的最主要的直接原因就是:專制統治者的姑息、放縱;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恩赦制度的濫用以及胥吏制度的缺陷等。

淺談宋朝時期的吏治狀況以及貪汙成風的原因

一、姑息贓吏、放縱貪汙

宋初太祖、太宗因出生於官宦破落之家,對於五代時期官吏的貪贓害民,多有了解或切膚之痛,因而當他們操掌權柄之後,對懲治贓吏較為重視,貪官汙吏而被殺者也時有所聞。

但是,專制統治者從其一姓之私利出發,他們最害怕的自然是自己的皇位被人奪走,至於貪汙受賄,總以為是疥癬之疾,沒有必要去對其大動干戈,花費精力。開寶五年(972年)十二月,宋太祖對宰相趙普說:“五代方鎮殘虐,民受其禍,朕今選儒臣幹事者百餘,分治大藩,縱皆貪濁,亦未及武臣一人也。”這一語可謂道破了天機:武臣擁兵割據,才是對趙宋政權的最大威脅;文臣無兵,“縱皆貪濁”,也不會危及到自己的政權存亡。正是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宋代皇帝在政治上對武臣防範極嚴,對其企圖割據之舉多嚴懲不貸;相反,如果事涉文臣貪贓,太祖、太宗等人雖對疏遠者時有嚴懲,但對親近者則多姑息遷就,甚至枉法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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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家司馬光就曾載道太祖時,趙韓王普為相,車駕因出,忽幸其第。據相關史書記載,宋太祖雖是考慮到其他的政治目的,尤其是趙普乃一介書生,他越是貪婪,越表明他在政治上更加“可靠”,而不會有與朝廷分庭抗禮之心,因而允許趙普“取之”。但這畢竟是徇私枉法之舉,它勢必為後來的統治者所仿效,以致為後來貪汙之風的盛行推波助瀾。這是因為,從邏輯的因果關係上講,無論大小官吏,他們的貪贓枉法是相互依存、互為條件、彼此影響的。皇帝對近臣的庇護,使大官無所顧忌,小吏必然仿而效之。上行下效,最終的結果只能是整個社會國家機器的腐敗與貪官汙吏的橫行。正如南宋大臣楊萬里在目睹了官場的腐敗後所指出:馭吏之難,莫難於禁贓吏……大吏不正而責小吏,法略於上而詳於下,天下之不服固也。平心而論,太祖、太宗、神宗、孝宗等朝懲治貪汙贓吏還是較嚴厲而積極的,至於宋代其他各朝,由於種種原因,自然更加姑息贓吏、放縱貪汙了。

淺談宋朝時期的吏治狀況以及貪汙成風的原因

宋真宗在朝時,對於貪官汙吏,一改前朝犯贓除名配諸州的規定,不僅可以放還,而且允許“敘理”,分等進用。有時,宋真宗覺得這樣做還不足以表現出對贓吏的遷就與寬容,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三月,又下詔規定自今諸州官吏有罪,只要在敗露前投案自首,便可一切不問。正是由於有朝廷的姑息縱容,因此,許多貪官汙吏便更加有恃無恐。不久,宋真宗也承認:“數有人言官吏犯贓者多,蓋朝廷緩於懲戒。”宋仁宗時期,因數度對贓吏持寬宥之策,屢行寬典,故大小官吏,各盡其能,競相貪汙肥私。景祐四年(1037年),侍御史知雜事龐籍上疏論吏治的弊端時就特別指出:“近年貪吏益眾蓋由寬法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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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宗、孝宗等朝以及“慶曆新政”時期,由於神宗君臣企圖革新變法、孝宗希望“勵精圖治”、范仲淹力主整頓吏治,因此,他們曾分別採取過一些懲貪措施以促進吏治的好轉,但隨著改革的失敗,貪贓枉法現象多又恢復原狀,有些貪官甚至變本加厲。北宋末年,吏治大壞,貪風日盛,“六賊”當道,大小官吏枉法貪汙,可謂登峰造極。此後,南宋君臣偏安江南,苟且偷安,驕奢淫佚,過著醉生夢死的生活,對贓吏的姑息與貪汙的放縱更有甚於北宋,發明了用財物抵罪行,既然可以贓物、資財折抵其罪而無處死之患,從此,各地贓吏有恃無恐,想方設法貪贓,明目張膽受賄。有鑑於此,即位後希望勵精圖治的孝宗,曾針對日趨嚴重的貪汙腐敗行為,恢復了對貪官賜死的辦法,取得了些整頓吏治的效果,但無奈貪汙之風久盛,積重難返。至南宋後期,貪贓枉法行為自然是愈演愈烈了。

淺談宋朝時期的吏治狀況以及貪汙成風的原因

總之,兩宋朝廷對貪汙贓吏雖屢頒禁令,嚴申敕法,但因在實際執行中多采取姑息、放縱之舉,不僅對皇親近臣加以迴護。就是對中下級官吏,也越來越遷就、寬容,“雖有重律,但形同空文,從而成為宋代大多數時期贓吏禁而不治、以致貪汙成風的重要的直接原因。

淺談宋朝時期的吏治狀況以及貪汙成風的原因

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是造成宋代貪汙之風盛行的重要的直接原因之一。它與宋朝廷姑息贓吏、放縱貪汙,可以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或者說,姑息贓吏,放縱貪汙,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主要表現。除此之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還表現在官吏之間相互勾結,彼此包庇;違法不糾,有罪不懲;或重罪輕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曲法全禮,罪同而罰異,因官大小有別,按宗法親疏有差,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淺談宋朝時期的吏治狀況以及貪汙成風的原因

宋初,為除五代貪官恣橫的積弊,在防範官吏違法貪汙上採取了一系列較為嚴密的措施,但有些官吏並不因此而自守、自律,或潔身自好,而是在貪慾的驅使下,無視法規詔令而以身試法。對於各種貪汙犯贓行為,宋廷又詳定懲貪之法與治贓之罪,用律令刑罰進行制裁。但宋代懲治貪官贓吏的法律並不是始終如一,且在實際執行中發生了由嚴而寬、由重而輕的明顯變化,並出現了許多違法不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狀況,從而給宋代防治官吏貪汙與懲貪治贓帶來了嚴重的惡果,導致了大多數時期許多地方貪汙之風的在宋代,官官相護,上行下效,以致有法不依,造法不糾、執法不嚴之事屢見不鮮。如真宗、仁宗時被稱為“五鬼”的與徽宗時被稱為“六賊”的蔡京、王黼、童貫、梁師成、李彥、朱動以及楊戩、高俅等人,他們相互勾結、罔上欺下,驕奢淫逸,貪汙受賄,無惡不作,權傾一時。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他們都未受到法律的應有制裁。相反,一些對他們的違法貪汙受賄的罪行進行檢舉、揭發的人,卻受到了不應有的非法打擊與迫害。又如,執法不嚴之事在宋代史書中也屢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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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宋王朝從官僚士大夫的整體尊嚴和榮辱觀念出發,受“刑不上大夫”的傳統思想影響,自仁宗朝開始,逐漸改變了宋初嚴懲貪墨之罪的法律規定。其初,命官坐贓當死而可以錢財抵命。至天聖八年(1030年),當監翰林司閣門副使郭承祜免真刺編管之後,命官犯罪更無黥杖之刑。同一時期,重罪輕罰、罪同而罰異者也不在少數如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監察御史知晉州祖吉和王維受贓枉法,髒額巨大,祖吉依法處死;而王維因系參知政事王沔母弟,只杖於私室,仍領定遠主簿之職①。紹興二十七年(117年),南宋知處州鄒棚犯贓罪依法應處極刑,然鄒栩因系哲宗朝名臣鄒浩子孫結果,卻被枉法特免真決而編管。又如,南宋中期,著名思想家朱熹在任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公事時,曾六次“昧死奏聞”台州知府唐仲友“不公不法”之事種種,揭露他“差官非法估沒人戶財產”、“私收鹽稅”、“私賣公使庫酒”、“妄行支用公庫錢物”、“貪汙淫虐”、“接受財物賄賂,不可勝計”等違法犯罪行為,然而,只因唐仲友與當朝宰相王淮為姻親,結果,僅被暫時降職了事,而且不久又被易地升官。

淺談宋朝時期的吏治狀況以及貪汙成風的原因

從上述事實可見,有法不依,違法不糾,或執法不嚴,是導致宋代貪風日盛的重要誘因。正如富弼所說:“祖宗朝,吏犯贓至死者未嘗貸,是國有定法,而犯者絕少。近年臣僚受賕至死幸蒙寬恕,是恩無極刑而犯者愈多,是法不足以禁貪墨也。”龐籍也認為“先帝深疾贓汙,如法嚴戒,一經黜削,不復齒用。近年貪吏益眾,蓋由寬法所致。向來以贓廢棄者,既獲甄敘,又降敕不許按察之官召人告首,自此貪心益固,自謂得時。”事實上,自北宋中期以後,由於對“不肖官吏之非法橫取,蓋已不甚深求”,以致各級大小官吏,多損公肥私,貪財害民,致使清官越來愈少。

參考文獻:《宋史》《歷代名臣奏議》《宋會要輯稿》《續資治通鑑長篇》《朱子語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