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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最新調整!涉及特困人員認定……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確保特困人員認定準確,實現應救盡救、應養盡養,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等檔案規定,省民政廳近日製定印發了《甘肅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無勞動能力”認定條件

《辦法》規定,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辦法》規定“無勞動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長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區的可降低至55週歲);

二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是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是經由勞動能力鑑定部門認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

五是因病臥床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且需他人長期照料的人員;

六是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員財產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

《辦法》明確特困人員財產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

一、銀行存款(不包括6個月內因病、因學等籌集的存款)、現金、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總額不超過“當地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元/人月)×保障人數(人)×24(月)”的計算數額。

二、居住用房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再無其它商品房、商鋪、車庫(位)、出租類不動產等。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房,同時父(祖)輩留下祖屋且申請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三、無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等。

四、無經商登記資訊。若申請人名下查詢到經商登記資訊,但無經濟實體、無收入,或者屬於無僱員的小作坊、小賣部,且淨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以及屬於原建檔立卡貧困戶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公司等經濟組織的,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可視為無經商登記。

“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

《辦法》規定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是特困人員;

二是60週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物件;

三是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是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相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當年患病就醫自負費用超過上年度家庭總收入的人員;

七是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需要滿足六項指標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項指標綜合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同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每年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6種情形終止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二是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三是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四是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五是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六是自願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週歲;年滿18週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和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稽核確認過程

規定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透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資訊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稽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END

編輯:牛雪寧 劉慧霞

監製:張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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