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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有人醉酒身亡,同桌喝酒者要負責嗎?長汀縣司法局某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醉酒死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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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文化”源遠流長,宴會中喝酒在所難免。但是近年來,因過度飲酒引發的矛盾糾紛常見於諸多媒體報端,那麼侵權責任如何劃分呢,同桌者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呢?近日,長汀縣司法局某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醉酒死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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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始

王某工作於某單位,某日工作閒暇之餘邀請眾同事及其配偶到家中吃飯。客家人好客,請客自然就上了酒。當晚,幾對夫婦到王某家中參加聚餐,所有聚餐人共飲幾瓶酒,同事李某(死者)喝多杯酒後,晚上與妻子謝某一同回到家休息,期間李某妻子謝某於當晚多次檢視李某未發現異常,次日凌晨再次檢視時發現李某已臉色蒼白,沒有呼吸。謝某立刻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到達後檢視李某的脈搏和心跳已停,瞳孔已散開,宣告無生命跡象,家屬隨後通知殯儀館拉走,醫生診斷死亡原因為飲酒後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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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雙方當事人(死者妻子謝某及同桌王某等人)共同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委會受理了此糾紛並指派調解員展開調解。調解員從側面瞭解得知:雙方當事人對李某死亡的侵權責任劃分毫無頭緒,又因雙方當事人系熟人,各自覺得如果要賠償,錢多出了不平衡,少出了面子上過不去,一分錢不出裡外不是人。正當他們躊躇不定時,調解員首先亮明身份,宣告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深入瞭解了案件過程。從雙方的口述瞭解:當晚聚餐系王某主動邀請,同事自願參加,李某系王某同事,個性好酒,且酒量不錯,當天晚上喝了幾杯洋酒,洋洋灑灑下肚後,其妻子較晚到場,到場後帶其回家休息,當晚多次檢視其並無異常,未曾想到次日凌晨已氣絕人亡,醫生鑑定為飲酒後猝死。

調解員隨後使用“背靠背”調解法,從死者妻子謝某瞭解到:死者李某正值壯年且平時身體狀況較好,無哮喘、心臟病等重大疾病,也無慢性疾病,當晚醉酒回家後狀況良好無不良反應,其妻子認為其是酒後猝死。從王某等聚餐同桌者瞭解到:李某平時愛喝酒,當晚同桌者並未過度勸酒,也未拼酒,他妻子帶他回家後,同桌者也陸續回家,第二天才知道李某在家死亡。

在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後,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闡明現行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共飲者的“過錯”通常指下述四種情形:一是酒宴上過度勸酒,甚至拼酒。二是在同飲者醉酒而處於危險狀態下,沒有及時送醫治療。三是酒宴結束後,沒有將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四是對同飲者酒後駕車離開的行為,沒有有效提醒及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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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聚餐上同桌者並未過度勸酒、拼酒,聚餐結束後死者妻子將其安全帶回家休息且無異常,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共同飲酒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或標準。根據《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因此,如果沒有其他法律作為補充和佐證,同桌者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並且,分擔損失還有個前提條件:當事人與死者的死亡,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則當事人無責任,不需要賠錢。又根據《民法典》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飲酒者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飲酒過量後可能導致的後果應當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當飲酒者在醉酒狀態下發生傷亡事件,應當由其本人承擔主要責任。死者李某因醉酒意外身亡,要承擔責任的是李某自己。據此,斷定本案中死者李某承擔全部責任,同桌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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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果

同桌者系多年同事兼好友,悲痛之餘仍盡最大努力撫慰死者家屬。透過多方調解,王某自願一次性人道主義補償給死者李某家屬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其餘同桌者自願共同人道主義補償給死者李某家屬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具體補償明細不再贅敘。以上補償金額完全系王某等同桌者出於人道主義精神自願給予,與責任劃分比例無關;王某等同桌者支付上述費用後,死者李某家屬不得再向王某等同桌者主張任何權利,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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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同伴喝醉酒,看護要到位。共同飲酒引發意外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近年來時有發生。大家參加聚會聚餐時,一定要謹記生命安全第一,同桌飲酒者應當相互提醒,勿勸酒、更勿逼酒。對於過量飲酒甚至醉酒者,同桌人員應當給予其儘可能的幫助,親自照顧或將其護送回家,或送醫救治,使醉酒者脫離危險環境和狀況,否則意外發生難逃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