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關於開展特殊時段排汙許可管理試點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機關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指定郵箱。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28日。
聯絡人:生態環境部環評司 潘英姿、張雲珂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
1。關於開展特殊時段排汙許可管理試點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2。《關於開展特殊時段排汙許可管理試點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1
關於開展特殊時段排汙許可管理試點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規範特殊時段排汙許可管理規定,督促排汙單位落實治汙主體責任,實現精準科學依法治汙, 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特殊時段
是指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國家規定的需要進一步實施汙染管控的時段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段
。我部擬組織開展試點,
將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汙染物排放的要求載入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
,依法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手續。強化排汙許可事中事後監管,依據排汙許可證開展特殊時段執法檢查, 加強對違反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
二、完善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
排汙許可證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應根據重汙染天氣應對、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將排汙單位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一欄進行規定,載明“
啟動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生產線或生產設施應當按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落實減排措施,並削減相應比例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量
”。如有國家規定的需要進一步實施汙染管控要求的,還應載明“國家規定的需要進一步實施汙染管控的特殊時段,
應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減排措施”。
審批部門應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排汙單位特殊時段臺賬記錄內容、提交特殊時段執行報告的時間要求。
對於排汙許可證未規定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的,或者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應依法組織辦理排汙許可證變更手續。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區域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進一步細化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並載入排汙許可證。
三、落實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管理責任
排汙單位要切實履行治汙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
落實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管理要求
。嚴格落實排汙許可證規定記錄的特殊時段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納入管控的生產線或生產設施在特殊時段對應期間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具體見附 1)。按時提交特殊時段執行報告,報告特殊時段對應期間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於排汙許可證規定日許可排放量限值的,還應報告大氣汙染物實際排放量(具體見附 2)。其中,大氣汙染物實際排放量按照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規定方法進行核算。
四、做好組織保障
(一)組織變更排汙許可證
2021年 12月 31 日前
,審批部門對需要進行排汙許可證變更的, 依法完成特殊時段排汙許可證相應事項變更,並按照本通知要求, 將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督促排汙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合理制定生產計劃,落實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
(二)強化排汙許可證後監管
自 2022 年 1 月開始,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開展特殊時段排汙許可證執法監管,重點檢查排汙單位落實特殊時段汙染物排放要求的情況,核查排汙單位是否按照排汙許可證要求開展特殊時段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編制特殊時段執行報告。對於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在特殊時段限制排放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應依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並曝光典型案例。
附:
1。特殊時段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參考表
2。特殊時段執行報告編制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