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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規!化州住宅區不得重複收費,查扣車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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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

《茂名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的通知

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茂名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聯合制定了《茂名市城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茂名市發展和改革局

茂名市交通運輸局

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1月2日

茂名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對供需關係的調節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關於放開住宅小區、商業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保管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483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及列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列入本辦法第六條定價範圍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經營者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並收費的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制定收費標準,並根據停車設施的型別,提供停車設施的用地、規劃等資料。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改革創新,改進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範圍,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六條

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具體價格管理形式由市、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依法施劃的道路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僅限於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景點)、口岸配套停車設施;

(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五)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建設投資)公司建設的專業停車設施。

第七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使用者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應透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應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的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等停車設施經營者依法與業主或使用人透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停車設施經營者接受車位所有權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及其他合法單位或組織等的委託,按照停車服務合同或其他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停車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費用。

停車設施經營者已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不得向車位使用人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四)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設施經營者可根據建設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其中與住宅小區共用停車設施的,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本條第(三)款的細則確定和調整。

第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於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環境,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建設運營成本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實施細則,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停車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條

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為服務物件提供的配套停車設施,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收費標準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物件停車需求的原則就低制定。

第十一條

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佈。應透過政府網站公佈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資訊。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可按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實施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

不同區域停車設施,應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並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佈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

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應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型別等,按照“路內明顯高於路外、擁堵時段明顯高於空閒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不同車型和不同時段計費,具體計費辦法由市、縣級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合理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時辦法,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

第十四條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以下減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具體延長時限由市、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2。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二)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定免費停放時限。

(三)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採取臨時性免費措施。

(四)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車設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應按指定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執行,並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第十五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定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定價方式、收費標準、計費方法、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進入停車設施時,停車設施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記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時憑該標示或記錄交納停放服務費,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稅務部門監製的票據。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策,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實施價格欺詐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需求者與他人進行交易,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資訊不對稱等問題,可結合實際透過制定或指導交易雙方制定議價規則、釋出價格行為規範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第十八條

各級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提升停車資訊化管理和停車裝備製造水平,加強停車綜合治理,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各級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稅務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形成多層次、全覆蓋的監管網路,全面提升監管工作實效。

各級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停車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範,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範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證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各級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並按規定及時在當地政府信用入口網站上予以公開,對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