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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 這些知識,你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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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麼是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質量安全是指食品質量狀況對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證程度。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

食品的汙染

導致的質量安全問題。例:生物性汙染、化學性汙染、物理性汙染等。

二是

食品工業技術發展

所帶來的質量安全問題。如:食品新增劑、食品生產配劑、介質以及輻射食品、轉基因食品等。

三是

濫用食品標識

。例:偽造食品標識、缺少警示說明、虛假標註食品功能或成分、缺少中文食品標識(進口食品)等。

02

生活中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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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食品安全小常識

1。購買食物時,注意食品包裝有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是否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營養成分是否標明,有無QS標識。

2。開啟食品包裝,檢查食品是否具有它應有的性狀。不能食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等異常的食品。

3。注意個人衛生,飯前便後洗手,自己的餐具洗淨消毒,不用不潔容器盛裝食品。

4。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04

食品安全宣傳之選購妙招

1。看包裝:產品包裝嚴密無損、商標內容完整,品名、廠名、廠址、淨重、主要成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清晰可見。

2。看色澤:產品色澤應與品名相符,若其顏色過於鮮豔,失之自然,就有可能是添加了過量色素所致,不要購買和使用。

3。聞香味:產品香應與品名相符,應香氣柔和,無刺鼻,若有異味,則表明已變質。

4。品滋味:產品滋味應酸甜適宜,不得有苦味、澀味、酒味(酒精飲料除外)

05

食品安全宣傳之預防食源性疾病建議

1。不買不食腐敗變質、汙穢不潔及其他含有害物質的食品。

2。不是用來歷不明的食品;不購買無廠名無廠址和保質期等標識不全的食品。

3。不光顧無證無照的流動攤位和衛生條件不佳的飲食店;不隨意購買、食用街頭小攤販出售的劣質食品、飲料。

4。不食用在室溫條件下放置超過2小時的熟食和剩餘食品。

5。不隨便吃野菜、野果。

6。生吃瓜果要洗淨。

7。進食前或便後應將雙手洗淨、養成吃東西之前洗手的習慣。

06

食物中毒後的應急措施

食物中毒發生後,千萬不要恐慌,劇烈嘔吐、腹瀉,同時伴有中上腹部疼痛。食物中毒者常會因上吐下瀉而出現脫水症狀,如口乾、眼窩下陷自亂陣腳,可以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飲水

:立即飲用大量乾淨的水,對毒素進行稀釋。

催吐

:用手指壓迫咽喉,儘可能將胃裡的食物吐出。

處理

:將引起中毒的飲食進行有效處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07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

一、哪些經營戶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二、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哪些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違法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新增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未透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透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五、什麼是食品摻假、摻雜和偽造?

(一)“摻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價或沒有營養價值的物品,或從食品中抽去了有營養的物質或替換進次等物質,從而降低了質量,如蜂蜜中加入轉化糖,巧克力餅乾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二)“摻雜”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雜物,如腐竹中加入矽酸鈉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紅磚粉末等。

(三)“偽造”是指包裝標識或產品說明與內容物不符。

六、食品安全事故後,消費者可以找誰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於涉及食品安全類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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