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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閒話講“事體”

「本文來源:新民晚報」

文/葉世蓀從語言學的角度看,上海話和普通話在語法上基本相同,不同主要在語音和詞彙上;而詞彙中的區別有相當一部分是源於各自不同的使用習慣。譬如普通話說“事情”,上海話多說成“事體”。《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中寫道:“王祺不瞭解童進有啥事體”。《繁花》中寫道:“遇到陌生人,千千萬萬不可以再講磕頭……要出事體的”。反正在上海人口中,大事體、小事體、好事體、壞事體、有事體、嘸事體,統統都說“事體”而絕少說“事情”。在古代,“事情”和“事體”是兩個含義不完全相同的詞;“事情”指的是“事之情實”,而“事體”指的是“事之體統”。先來看“事情”。《戰國策·秦策》中寫道:“公孫衍謂義渠君曰:道遠,臣不得復過矣,請謁事情”。東漢高誘對此注曰:“謁,告也;情,實也。言義渠君道里長遠,不能復得相見也,請告事之情實。”唐代劉禹錫曾上表謝恩雲:“憲宗皇帝后知事情,卻授刺史”。意思是說皇帝瞭解了他被讒言誣陷的實際情況後,重新重用他;而不能理解為憲宗皇帝懂事以後。再來說“事體”。《後漢書·胡廣傳》中寫道:“性溫柔謹素,常遜言恭邑,達練事體,明解朝章”;是說時年已過八旬的東漢重臣胡廣,熟悉朝廷處事的慣例。《資治通鑑·唐紀》中寫道:“李德裕獨曰:澤潞事體與河朔三鎮不同”;是說宰相李德裕認為防備澤潞州劉稹叛亂應循的原則,和容忍河北三鎮藩鎮割據的先例是不同的。《明史·孫瑋傳》中寫道:“瑋武人,遠在邊鄙,不知朝廷事體,輒有奏陳,不足深罪”;這是內閣首輔李文定以武將不懂朝廷規矩為由,替孫瑋開脫。三例“事體”都涉及“事之體統”。後來,“事情”被用來泛指人類生活中的一切活動和所遇到的一切社會現象,而“事體”也可以拿來當作“事情”用。按照《辭源》的舉例,最早以“事體”為“事情”的是明代吳承恩的《西遊記》,其第九回中寫道:“不知後來事體如何,且聽下回分解”。其實此時“事體”一詞仍留有原來“事之體統”的含義,《西遊記》第二十五回用得更明顯:“你這個童兒,年幼不知事體,就來亂罵”。明末清初的《醒世恆言》《隋唐演義》等文獻中也有這樣兩者兼用的例子。現如今“事體”一詞已被《現代漢語詞典》列入方言詞,釋義也只剩“事情”一解,這也符合上海人說“事體”、用“事體”、理解“事體”的實際情況。曾經的“事之情實”和“事之體統”都已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