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怎麼判
根據
刑法
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如何認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事實上,包括髮生在幼兒園裡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
故意傷害
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與虐待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
監護人
、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而虐待罪侵害的是複雜客體,既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也侵害了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密關係。
2、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非家庭成員,且單位也可以成立本罪的主體;而虐待罪的犯罪主體是同一家庭的成員,彼此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且只有自然人可以成為虐待罪的犯罪主體。
3、想象競合時的處罰原則不同。
因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想象競合犯,一般按照從一重處斷的原則論處。本罪中,因虐待被監護、看護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適用想象競合犯的一般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虐待罪中,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還是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屬於想象競合犯的例外原則。
4、案件告訴方式不同。
本罪屬於
公訴
案件,不用當事人去告訴;而虐待罪中,除非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其他情況下都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5、量刑不同。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覓,本罪比虐待罪的處罰要重,因為本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怎麼判上文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一般情況下,涉嫌該罪的都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於具體紀念法官對此是有裁量權的,還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與虐待罪非常的相似,大家在理解該罪時一定要將這兩者進行區分,切記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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