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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抵押權、質權,三者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對於擔保物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糾紛,一個動產既可以設立抵押權、又可以設立質權、留置權,那麼留置權、抵押權、質權,三者順序是怎樣的?

網友諮詢: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三者順序是怎樣的?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三者順序是怎樣的?

北京星竹律師事務所王斌律師解答:

如果同一個動產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權(抵押權與質權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權,則不論設立時間先後,留置權人可優先受償。另外,抵押權與質權同時存在時,清償順序是:

1。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後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於抵押權;

3。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北京星竹律師事務所王斌律師解析:

首先,這三者都來源於擔保物權這一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物權包括三種形式: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的特徵:1。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買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2。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3。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4。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質權的特徵:1。質權必須移轉佔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2。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這是擔保物權具有的一般特徵。

留置權的特徵: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4。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