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共同擔保與混合擔保的區分

共同擔保包括共同人保和共同物保,未限定每個物保或人保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債權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個或幾個擔保物的賣得的價金受償,即每個擔保物均擔保債權的全部。即沒有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經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即債務人甲的物保和第三人乙的浮動抵押(物保),屬於共同物保,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裝置等動產的抵押

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份額,屬於連帶抵押

。抵押權人(即銀行)

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混合共同擔保是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也就是人保和物保的混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

混合擔保要先看有無約定,無約定,先執行債務人的物保,再執行第三人物保或人保

總之,共同擔保和混合擔保都是約定優先,無約定的情況下,共同擔保承擔連帶責任;混合擔保先債務人物保,再第三人擔保。

共同擔保與混合擔保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