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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內追逐摔倒受傷,賠償怎麼處理?

學生在校內追逐摔倒受傷,賠償怎麼處理?

小學生活潑好動,由於他們缺乏對自己行為危險性的認識和控制力,非常容易在課間嬉鬧追逐中發生傷害。每每遇到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責任的認定和賠償的處理也常變成一筆“糊塗賬”,家長和學校之間相互埋怨、扯皮的事情時有發生。下面透過一個真實直觀的案例,讓家長和學校更深入的瞭解一下校園傷害事故的責任界定和賠償處理。

案例回放

14歲的何某和謝某都是某中學的住讀生,2017年5月10日傍晚,謝某晚飯後步行回教室晚自習途中,何某突然從背後拍打謝某肩膀,引起謝某不悅於是追趕何某。何某在前方快速奔跑,因當天下雨後地面溼滑,不慎摔倒受傷。受傷後,謝某及其班主任老師立即送何某前往某人民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何某為左脛腓骨中下段骨折,住院23天,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後經司法鑑定為十級傷殘。學校覺得何某受傷發生在學生自由活動時間,是意外受傷,並且事件發生後,學校已經及時送醫且通知家長,事後多次看望何某、安撫家長,也多次組織雙方家長進行調解,盡到了作為管理方的職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謝某則認為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自己沒有接觸到何某,何某自己在溼滑的場地奔跑有明顯的過錯,故謝某也不同意賠償。於是何某隻得向法院起訴,要求謝某及學校共同承擔自己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萬餘元。

學生在校內追逐摔倒受傷,賠償怎麼處理?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主動與謝某嬉鬧繼而與謝某追趕,自己在追趕中不顧及下雨路滑等安全因素摔倒受傷,其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應自己承擔40%責任。謝某追趕何某也是導致何某受傷的原因,作為將何某致傷的侵權人,應承擔40%責任,其賠償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因何某、謝某均系某中學住讀生,某中學未能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事件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應當對何某的損害承擔次要責任,承擔的賠償比例為20%。

經核定,何某的各項經濟損失105003元。2017年12月,法院判決謝某監護人承擔40951元,某中學承擔21001元。

律師解析

本案是一起校園傷害事故,所謂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校園傷害事故的責任劃分和賠償認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何某在和謝某追逐中摔倒受傷的民事責任應當如何劃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雖然謝某追趕何某導致何某摔倒,但是何某主動與謝某嬉鬧,並且明知當天下雨後地面溼滑不能奔跑,仍放任自己的行為,主觀上有明顯的過錯,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所以何某本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何某、謝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某中學在對學生教育、管理、保護上未盡到責任,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何某的損害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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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校園傷害糾紛案件中,學校被訴的機率非常高,被告的學校中有將近八成被法院判處擔責。為了避免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建議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教育教學、生活設施的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學生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及紀律,安全第一,嬉戲有度;家長也應加強對孩子安全防護意識的培養和心理引導,家校共育,共同預防校園傷害事件,讓孩子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快樂成長!

文章來源:億律平臺盧翠新律師

盧翠新律師自 2006 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執業已經 12 年。長期專注於民商(婚姻、繼承、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公司領域法律事務的訴訟與非訴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