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夏商周時期,清朝晚期的鹽稅、茶稅及酒稅,都是怎麼實行的?

前言

鹽的生產:清代的鹽,包括海鹽、池鹽、井鹽、岩鹽和土鹽等五種。清沿襲舊制,於內地設11個鹽區,區下設若干鹽場。長蘆、奉天、山東、兩準、浙江、福建、廣東之鹽出於海,四川、雲南出於井,河東、陝、甘出於池。其製法,海鹽有煎、有曬,池鹽皆曬,井鹽皆煎。論質味,則海鹽為佳,池鹽、井鹽次之。海鹽之中灘曬為,板曬次之,煎又次之。論成本,則曬為輕,煎之用蕩草者次之,火又次之木則工本愈重"行銷之法,計有官督官銷、官督商銷、商運商銷等形式。此外尚有包課鹽”。不能行銷官鹽而又有土鹽可制的邊遠地區,乃許民自制土鹽,以供己用,其鹽課則實行包課。但行此法的範圍極小。

夏商周時期,清朝晚期的鹽稅、茶稅及酒稅,都是怎麼實行的?

▲古代製鹽工藝雕像

鹽稅稅制

鹽課:是官府對鹽的產製運銷所課的稅,在產製環節,就場所課的稅,為“場課”;納稅義務人為鹽的產製者,即“鹽戶",

包括:灶戶、鍋戶、井戶及灘戶……故場課有灘課、灶課、鍋課及井課之分。

灶課:包括使用鹵地、草場的地租和鹽丁的徭役二部分曬鹽有灘,故有灘課。煎鹽有鍋,故有鍋課。井課乃就產鹽鹽井,按井所納的課。在運銷環節,就“引所課的稅,稱為“引課”,納稅義務人為引鹽運銷者,即“引商”又有邊商、內商、水商之分,場商、運商之制。

引課有在起運前在產區繳納者,有在運抵銷岸開售時繳者,於是又有;“先鹽後課”與“先課後鹽之分。就場課與引課而言,引課為主,收入較多,故一般即以引課為正課,每將場課忽視,甚至有將灶課中的丁稅、地稅列入雜者。

雜甚為龐雜,不勝列舉,一切附加、規費、稅外之稅,悉在其中,其負擔甚重。仍以長蘆為例:有入奏銷的雜課,如:賑濟,在通州發賣應納牙稅等。有不入奏銷的雜課,如捐解高人投具手本每並應納銀1分,稱為鹽號,備獎河每引銀1分4釐,叫花徵發運開船,亦應徵銀;又如徵都察院飯銀、內閣飯銀等等,全部接引攤徵,通計年共徵銀1多兩,約相當於長蘆引課(正課)494525兩的22%左右,正一般是”先課後鹽”雜課一般是“先鹽後課鹽課以產製運銷鹽為課稅物件,從量計徵,按引課稅,其納稅環節已如上述。其稅制的中心環節ー一稅率,即須考索。

有清一代,鹽稅的稅率及每引”斤數,既因時地而不同,史籍所載復多分歧;且其是否包括場、引、雜各課而言,抑或專指引課中的正課,又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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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製鹽人雕像

鹽釐以後,厘金開徵,無論引鹽,、票鹽,均應成豐九年(公元1859年)戶部奏準,於京口等處,地方設卡抽收鹽稅,

“上諭”並有“並將臨淮等處各卡,抽收鹽釐…一併造報”的指示。

代會,本系值首一,原應從價計,鹽釐則每從量計徵,按引、票(每引、票若干斤)或包(每包若干斤)課制錢若干文,出有釐,過境有釐,入有落地(入市銷售)有釐。運途愈遠,關卡愈多,課釐次數亦愈多,釐負亦愈重。

鹽釐省自為政,課釐次數不一,抽釐金額不,徵管手續不ー,同鹽比,尤為素亂。為弊至深,為害最大,既無從核計鹽釐年收入實際數額,又無從衡量鹽商的實際負擔以淮鹽為例。

據光緒三年(公元187年)沈葆楨奏稱:銷鹽,一引實收課銀1兩1分3釐,實收釐銀5兩!錢2分7釐,共收課、釐銀6兩1錢4分,據其預計,恢復引地後,每年將增銷15萬引,計可收銀90餘萬兩。據此可知,鹽釐已為鹽課的5倍,另據載準北鹽斤運銷,每經一卡,一包(100斤)抽釐500文制錢。只以始卡、終卡ニ卡計,即已達100文。-引40斤,則為400當時,銀1錢摺合制錢125文,400文即合銀3兩2錢。

其時關卡林立,斷非始、終二卡可了。每多一卡又將多抽銀1兩6錢,而陋規,索尚未計及。各地區鹽釐稅率,不盡相同,通全國而計,大抵每百斤納釐銀2錢至5錢,亦即每引8錢至2兩就課與釐而言,有“釐隨課出",對沿海(卡)散抽者課、釐合併一次徵收。

也有變原來的逢卡抽釐為到岸銷售而後匯繳辦法。還有劉蓉在四川奏請將鹽釐由井灶抽取,“按鍋計鹽,按鹽定釐”的建議,即將灶課、鍋課、井課及鹽釐合而為一。

總之,鹽課、鹽釐混雜不清,儘管辦法、稅率不完全一致:但總的是稅負加重,弊端日多,商民受到稅負日益增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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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製鹽業

鹽斤加價

清代鹽斤加價,始於雍正六年的長蘆鹽加價威豐八年運道時通時阻,引岸缺鹽,黃河以南每斤鹽價增至七、八十文。其時河禁頗嚴,引鹽運至道口,鹽價漲落不定禁止渡黃,則每包(100斤)鹽價即下降銀一、二兩;河渡如常,則每包價即上漲一二兩。但這不是官方加價所致。

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又議行銷河南引鹽每斤再加價2文,以為”河防經費,約得銀8萬兩:原議“撤防即止,又移作“蒙工(蒙陽大工)”,永遠交納。光緒四年沈葆奏,議復關於準鹽加釐3文一事,稱:“加於售價內則病商,加於價外則病民,是前者為加釐,後者為加價。

光緒十五年直隸請將同治十三年長蘆引鹽加價2文再行展限五年,並隨引交銀二萬兩認為,加價“以資周光緒十七年山東則以戶部諮鹽斤加價2文,請予免加,認為加價則“民間貪賤食私,……未得加價助賑之益,先有賠虧正供之虞。光緒二十年甲午之戰,對各省鹽斤加價2文。光緒十七年為庚子賠款如價4文。

光緒三十四年為抵補藥稅又加價4文。此外尚有因滯課懸,為疏銷而減價或暫停加價,又因軍需或大工而復價自嘉慶至道、成,光,宣,鹽斤加價每多以應特殊支出,如河工、堰工、放賑等,實為一種因特殊目的而課之稅。對消費者來說,則是一種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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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製鹽工藝

鹽稅收入

清代鹽稅的收入,清初年入約200萬兩道、成以後至清末包括鹽釐年入增至1300萬兩,比清增加6倍以比,其原因是:

(1)是鹽的產、銷量隨生產的發展與人口的增加而有所上升。

(2)財用浩繁,稅額提高。

(3)開徵鹽釐,又增加了稅負。

(4)改進稅制,疏銷增引、剔除弊端、堵塞漏洞,也是鹽稅增加的一個原因。茲將道、以後迄於清末,鹽稅年收入情況表列如下:

據光緒二十九年戶部報告,各省鹽稅收入,加上安徽、江西以及蘇、鄂兩省所入之錢摺合成銀,總收入約1300萬兩,其中鹽課約770萬兩,鹽釐約530萬兩,鹽課佔鹽稅總收入59。2%,鹽釐佔鹽稅總收入40,8%,以1300萬兩計,已為清初200萬兩的6倍多據統計由甲午年至庚子年(公元1894-1900年)鹽課、鹽釐歲入1305萬兩,而財政總歲入為101567000兩,鹽稅佔總歲入的11。8%。

僅次於地丁、洋關,居第三位。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資政院複核預算鹽茶稅共計47621920兩,其中,鹽課入(算)約4500萬兩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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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製鹽工人

鹽課佔預算總歲入3019102944。9%,僅次於田賦與官業收入而居第三位,列在厘金歲入之當然這個預算還來不及付諸實施,

清朝即已此外,道、各代,引滯課懸,偶有減、免,然而才行減免又恢復,甚至此減而彼增,增大而減少,導致商、民俱。特是鹽課的積欠,稅外加捐,浮費、規納入正課等弊病叢生。

如,道光二十八年商倒引懸,河南20州縣、直隸24州縣未運積引至100餘道,未完積欠至200餘萬兩數額之巨,令人驚異。豐二年對河東籤商(強派的鹽商)不勝賠累,戶部奏準,命其捐兔充商,據估計可得捐款數百萬兩,而鹽課則又另行就場徵收不久,殷實商戶90餘家,捐銀300萬以急軍需,而取得“永免充商執照”,改為民運民銷。

但捐款額過大,當時全國鹽稅年收入亦不過六、七百萬兩。至於浮費、陋規納入正課,更是屢見不鮮:而且舊有的陋規、浮費入正課之後不久,新的浮費、陋規又生,彼此又納入正課:依此遞進,形成惡性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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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製鹽工具

緝私

清代私鹽充斥,緝私成為ー大問題。私鹽之所以嚴重,一在逃稅,稅愈重而私愈多;一在逾越引岸,從低價鹽販至高價鹽岸售賣;一在正鹽額定引、票之外,行銷場產的餘鹽。私鹽的名目,一為私,一為鄰私:以私鹽的發生地來分有場私,有岸私;以販運私鹽者身份來說有官私,有商私;有官商勾結互私私是武裝結夥販運無稅之鹽,以逃稅謀巨利從唐代以來,就一直未能禁斷,到了清代更為突出。

例如同治九年,武生仇茂生等,興販私鹽,船至千餘號,鹽至數萬引之多。面且結眾拒捕,當經格斃這是清末一起特大私案。

鄰私是不遵引岸限界,私自販銷非本引應銷的鄰岸,一般均為毗連之地。例如,川鹽私銷鄂西,粵鹽私銷湘南鄰私運之鹽,一般均已完納課、釐,其所以違章私販,則因引岸所限,照章不準在此銷售,而在此銷售,則道近而運費低自然價低而盈利高;二則食鹽者願食低價之鹽,例如,湘南食淮鹽,自然不如食粵鹽價格低;三則有時引岸應食之鹽未能運到,或未能及時運到,民虞淡食不得不引進本不應在本岸銷售的鄰鹽。特別是太平軍起義之時,此種現象更為顯著,例如,北鹽不易過黃河,淮鹽難於入楚四則,課有輕重。

課“不逮課十分之其輕可知,夫以重課之鹽與鄰界之輕課爭售,即波此同一官鹽,亦必彼贏此細。由於梟私猖獗,鄰私泛,清代對前者有嚴緝,定十家連坐之法。對後者幾乎東手無策,愈禁而私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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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製鹽人員雕像

茶稅與酒稅

茶稅:道、鹹以後,清代仍實行茶引之法。由於財政需要擴大,茶在海外打開了銷路,所以除了正稅之外,在不同的產茶地區又增加了茶釐、茶捐,落地稅,海關稅等。使茶稅加重。道光三年,裡雅蘇臺、科布多磚茶,準令商民每年默載1000餘箱,前赴古城,兌換米麥,仍照例發給印票。道光六年,在古城設局抽稅。道光七年,將打箭爐關稅內按引應徵茶稅17336兩7錢劃出,自本年起,另行按年題銷。遇年,按引添附茶9斤半,並加徵観1分5釐,年共增稅銀1431兩2錢2分5釐。

成豐五年,聞省分設關卡,徵收茶稅。據稱:因海禁一開,茶商獲利至厚;而運茶又多不從各關經過,遂致正課轉虧;而且,“眾商身擁厚貨,什一取盈。初無所損。且徵諸販客,不致擾累貧民,完自華商,無慮糾纏洋稅,以天地自然之利,為國家正之供,非加田賦者比"故自威豐三年開始,凡產之縣,一律就地徵收起運茶稅,由各縣給照。

成豐五年奏準設關收稅成豐六年,在伊犁產茶區設局抽稅,茶稅稅率為1。5%成豐八年,又於嘉峪關、阿克蘇以及行銷總要之區什噶爾,葉爾噶羌設立稅局同治二年,據奏:江西自成豐九年,分別釐、茶捐,每茶百斤境內抽釐銀2錢,出境又抽銀1錢5分有零。此外,於產茶及立茶莊處所勸辦(實為勒辦)茶捐,每茶百斤捐銀1兩2錢至1兩4錢不等。九江關則將鹽、茶、竹、木統徵關稅。在九江關,運商有華、洋之分。洋商完子口半稅,不再抽釐。華商完九江關正稅。

由於洋商不納釐,官方迫於與情,自未便單獨徵華商之釐,但又有所未甘,便又對之徵收落地稅,每茶百斤抽稅1兩2錢5分至1兩4錢,並以此從充鎮壓太平軍的費用。從這裡可看出清對外諂媚,對內掠奪,對農民起義則務在鎮壓的反動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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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製茶工藝

浙江淨茶,每引抽茶捐銀9,釐銀1兩4;簍茶、袋茶每引抽茶捐銀4,釐銀6。由頭卡總抽,餘卡驗放。外省已捐經由浙江之茶,每引抽釐銀8錢,不收茶同治四年,福建設稅釐總局,徵收葉厘金。同年,準甘將豐八年所欠茶課,分三年帶徵同治五年,甘肅官茶,引滯課懸,乃於陝西設官茶總、分店。

商無引之茶到陝,上色茶百斤收協濟茶課銀1兩,中色6錢,下色4錢,解甘彌補欠課。同治七年,歸化城茶商,茶至恰克圖,將由俄邊前往西洋,請領部票。議準給票,每票不得過12000斤,並令交銀25兩。

同治十三年,仿淮鹽之例,甘肅茶以票代引。先納正課銀3兩,始準發票。是為先課後茶。其雜課併入釐稅徵收。

其行銷內地者,照納正課銀3兩外,於行銷地面,每引釐稅不超過銀2兩,於行銷各地徵收,均各一起一驗。其運銷出口者,另於邊境局卡加完釐一次,以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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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製茶工藝

光緒十年,戶都統籌財政,據稱,道光年間,我國出口茶稅過輕,每百斤僅課稅銀2兩5錢,而英國茶稅入口稅每百斤課稅銀50兩,從而主張我國應增茶稅。建議:於產茶處所驗茶發照,每百斤徵稅銀7兩8錢,原有雜徵全部免例如,在國內行銷,即不再徵課、釐。如運銷國外,則按海關稅則,課徵海關(洋關)稅,調整正稅稅額免雜課,對財政有利對的運銷也有好處,但對外銷茶增稅,就財政收入來說,有所增加,但以我國出口稅與英國的入口稅抗衡,殊屬失策。

英國重課入口茶稅,是限制消費品入口,清政府不僅不鼓勵茶葉外銷,反而加重其稅負,使華茶在國際市場缺乏競爭力。銷售量不如印度和日本,其他原因外,但清政府未考慮保護出口措施,亦是其因素之一。到光緒三十三年,稅務司提出減少茶稅。宣統初亦有酌免茶稅之議。

全國每年茶稅收入究有多少?其逐年增、減情況如何?未見系統記據、武記)記,隆三十一年,茶課收入為7310,佔財政歲入的0。5%據當時的西方人土巴卡所報告自光緒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公元1894年至1899年),茶釐歲入為90萬兩,約佔財政歲入0。9%,佔鹽茶課釐歲入合計的6。45%。宣統三年預算表列鹽茶課稅資政院複核數合計47621920兩如以上列茶釐佔鹽茶稅入的6。45%核計,則茶釐應為3071614兩。從以上所舉的數字看出,清代茶稅收入是不斷增加的。

光緒年間比乾隆時歲入增長10倍多,至宣統年間增長40倍多。茶稅佔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乾隆時僅佔0。15%,光緒時佔0。9%,宣統時約佔10%。茶稅的增加除增稅因素外,也標誌著茶葉生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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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製茶工藝

酒稅

清初實行酒的政策。

自雍正五年開始對通州酒課稅成非十年,規定直隸燒鍋稅銀,一律到戶部交同治七年,吉林加阿勒楚喀等三城額票13張,每張按年徵銀50兩計共6500兩,五常堡新開燒鍋五家,每家按年徵銀200兩,計共1000兩。是此項徵課乃按年、按票定額計徵,既是執照。

又是就生產環節所課的特種產品稅,光緒二十八年直隸酒稅歲入60餘萬兩,次年直隸派定菸酒稅額80萬兩,度支部對此認為酒稅未派足額,朝廷並按此匡計,令各省比照派定稅額,並通計全國21省總共派定稅額銀640萬兩(其中自以酒稅為重)。

例如以宣統三年的預算表來考查,菸酒稅就已經佔了正雜各稅2600餘萬兩的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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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釀酒

結語

又據劉錦藻展望“中國歲費酒二萬石,石稅一兩,可得二千萬。酒稅當徵,酒當重稅,既無損於民生,又有益於國計,實為理所當然。清初計不及此,雖然實行酒禁,但卻是禁而不絕,自扼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