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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武”論“道”,一保安因故意傷人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現實生活中,總是有些人不能虛心接受同事的善意提醒而惡語相向,更有甚者動起拳腳揮起利器,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但最終自己因此付出慘痛的代價。近日,嶽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彭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

2021年6月24日23時,被告人彭某在湘潭市嶽塘區某小區保安室上班,班長馮某在組織接班點名時,彭某提醒同事即被害人馬某避讓過往車輛,馬某因喝酒並未領情,認為彭某多嘴,雙方因讓道問題發生爭執,馬某先動手掐住彭某的脖子,繼而雙方發生打鬥,彭某用拳頭擊打馬某面部,致使馬某受傷。

經鑑定,馬某眼部所受傷害構成輕傷二級。另查明,彭某家屬積極賠償了馬某損失五萬元,取得了馬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彭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對糾紛的引發存在過錯,法院依法決定對彭某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保安同事就讓道發生爭執,進而升級成以“武”論“道”,最終傷人者承擔故意傷害他人的刑事法律後果。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工作生活中產生矛盾糾紛在所難免,自然就一些事情無法達成共識,但切莫因一時衝動導致矛盾升級、以“武”相向,去引發肢體衝突而以身試法。遇到問題時應當冷靜處理、真誠溝通,正所謂“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衝動之下的武力,不僅不能解決問題,也讓傷人者落入犯罪的深淵,害人害己,實不可取。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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