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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我同意,將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被告,
共計345.5萬元……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
丈夫生前擅自將鉅額錢款贈與他人,妻子憤而起訴。究竟老伯將這麼大一筆錢給了誰?背後有何隱情?一起來看法院的調查!
整理丈夫遺物有意外發現金額高達300多萬
王老伯(文中均化名)2000年起下海經商,並於2010年12月與李阿姨重組家庭。在2020年初,他因突發疾病去世。
沒多久,李阿姨在整理他的遺物時意外發現了一個“秘密”:
在2016至2019年期間,王老伯多次向同一陌生賬戶轉賬匯款,累計金額高達345.5萬元,其中最大一筆轉賬金額為160萬元。
多番瞭解後,李阿姨發現該賬戶屬於張阿姨所有,於是將張阿姨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上述錢款。得知被起訴,張阿姨無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早在上世紀70年代,王老伯和張阿姨曾同為下鄉知青,
兩人在插隊落戶時相識戀愛,並未婚先孕
,但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強烈反對,最終兩人被迫分手。
張阿姨後在墮胎時,意外導致永久性喪失生育能力。
之後兩人各自婚嫁,但張阿姨因無法生育而離婚了。
幾年前得知此事,王老伯十分愧疚,便階段性地支付其補償錢款。
但整件事,李阿姨並不知情。
李阿姨認為,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王老伯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給他人,嚴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張阿姨獲贈的錢款應全部返還。
張阿姨則認為,王老伯的轉賬行為,是一種基於道德性質的給付和補償,且錢款來源於王老伯婚前積累的個人財產,因此並未損害李阿姨的合法權益。
50%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被告返還一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各種背景事實,可以對被告受贈錢款的理由予以採信。
但受贈錢款的理由合理並不意味著王老伯可以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被告是否需返還受贈錢款,關鍵在於上述錢款是否屬於王老伯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王老伯的轉賬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貨幣作為種類物,
不能單純以轉賬時間來判定其性質為婚前或婚後財產。
綜合各種情況,法院酌情確認涉案錢款中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王老伯將其婚前個人財產贈與被告的行為合法有效,但處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無效,依法應予撤銷。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受贈錢款172.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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