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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要從嚴從重擔責

7月28日,最高法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鋒答記者問時說,對於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的,在責任承擔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確保未成年人人臉資訊依法得到特別保護。

郭鋒介紹,伴隨著人臉識別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未成年人的人臉資訊被採集的場景也越來越多,既有線上的,也有線下的。如商場、小區、學校等場所安裝的人臉識別系統,手機上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APP軟體,網際網路上需要進行人臉驗證的平臺,等等。

“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有限,個人資訊保護意識相對淡薄,加之對新生事物較為好奇,其人臉資訊被採集的機率相對較大。”郭鋒說。

據團中央最近釋出的《2020年全國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2020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到1。83億,個人資訊未經允許在網上被公開的比例為4。9%。

“在這些個人資訊中,人臉資訊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我們可以換手機、可以換密碼、可以換住址,但是我們沒法 ‘換臉’。”郭鋒表示,未成年人的人臉資訊一旦洩露,侵權影響甚至可能伴隨其一生,特別是技術歧視或演算法偏見所導致的不公平待遇,會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人格發展。

據介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路安全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如資訊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資訊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資訊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等等。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歐盟GDPR、美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也作出了特別規定。

郭鋒說,《規定》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從司法審判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資訊的保護。按照告知同意原則,規定資訊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的,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