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西河池交警】;
酒駕被罰 男子網路辱警被拘
近日,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朋友圈辱罵交警,影響惡劣。接到舉報後,民警立即與轄區派出所聯絡,找到辱罵交警的嫌疑人覃某。
經查,覃某今年8月10日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正在執勤的河池交警二大隊九圩中隊民警查獲,按相關法律規定,覃某被處1000元罰款,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的處罰。
10月10日晚,在家獨自飲酒的覃某,回想起自己酒駕被交警處罰的事,心生不滿,先是以影片的方式在某網路平臺上釋出,因平臺稽核不透過,無法播出。覃某不甘心,就發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後被網友舉報。
10月1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覃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醉酒駕駛 鳳山兩男子被判刑
近日,鳳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作出判決。
2021年5月2日凌晨,龍某駕駛的桂A牌照小型汽車與周某駛的桂M牌照小型汽車在鳳山縣陽關大道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群眾報警後,鳳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立即組織民警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勘查處理。
經查,駕駛人龍某持有B2類機動車駕駛證,周某持有C1類機動車駕駛證。鳳山交警對龍某、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進行了檢測,結果分別為96mg/100mL、142mg/100mL,均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在對事故進行勘查取證後,鳳山交警認定,龍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行為是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周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行為是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龍某、周某應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龍某、周某因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鳳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鳳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龍某、周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龍某具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周某系初犯,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
(通訊員:陸祖藏、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