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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政策……

《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2年6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並印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及細化標準,2013年,我市參照並制定了《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2013年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的情況較多,部門職能也進行了調整,2021年8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2012年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及細化標準進行了修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修訂後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同步修訂了《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

二、修訂原因

(一)依法行政的法定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十七條、《廣東

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十條與第十八條,均規定了行政執法主體制訂、修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職權。

(二)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

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於管轄的規定,我省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實行以縣(區)級屬地化管轄為原則,以省級、地級以上市管轄為例外。為保證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相對統一,

有必要透過制訂

修訂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的適用規則,為

各區(功能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供依據。

(三)適應客觀形勢的變化。

行政處罰對情節輕重進行考量時,最重要的考量指標是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近幾年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用工模式變化較大,勞動者工資水平增長較快,單案的涉及人數和金額增長明顯。2013年的考量標準已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違法案件實際情況。因此,有必要相應調整情節輕重考量標準。

制訂

內容

修訂後的細化標準對12類80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違法行為制定了處罰細化幅度,涉及28部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

增加的內容

1。

增加了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網路招聘管理規定》《廣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新法的罰則細化標準,

為新法的實施提供執行細則

具體見細化標準序號13-17、38-51、52-69。

2。

針對

2021年1月22日新修訂

《行政處罰法》新增的輕違不罰、首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的規定,增加了不予處罰的適用標準,

進一步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具體見規定第八條。

(二)修改的內容

1。

修改了《行政處罰法》《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珠海市社會保險反欺詐辦法》等經修訂法律的罰則細化標準

。具體見細化標準序號54-63(既有新增內容也有修改內容)、18-20、25-34。

2。修改了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考量標準,主要是基於目前的實際情況上調了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2項指標,另外增加了行政相對人配合整改情況的考量因素,凸顯處罰與教育並重的處罰原則。具體見規定第十、十一、十二條。

四、

實施要求

本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要求包括:

(一)市局加強監督指導。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指導、監督各區(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規範自由裁量權相關配套工作制度。

(二)各區嚴格貫徹執行。

按照《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第十六條規定,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說明理由。

【來源:珠海市人力局_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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