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妻子沉迷美容揮霍家產,丈夫起訴離婚獲賠20萬元

王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多年,二人共同積蓄60萬存在張女士名下賬戶。結果張女士迷上了美容整形,將60萬在短時間內消費一空。為此,王先生起訴離婚並要求經濟補償……

王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十年,二人經營一家水果店,共同積蓄中有60萬元存於張女士的銀行賬戶中,二人約定這筆錢用於孩子的學業支出。

這半年來,王先生髮現張女士沉迷上了美容,隔三差五往美容院跑,頻繁購置高階護膚品。而最近也不再滿足於推拿、敷臉等美容專案,開始接觸整容專案。王先生對此多次勸阻,均不起效。

後,王先生髮現,張女士將存在自己名下的60萬元存款揮霍一空。

王先生認為美容、整容屬於大額支出,應徵得家庭其他成員同意,但張女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處分家庭財產,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與張女士離婚,並分割上述夫妻共同存款60萬元。

面對王先生的起訴,張女士坦然同意離婚,她認為婚姻破裂是由於雙方存在嚴重的消費分歧,所爭議的60萬元存款亦是自己勞動所得,花錢做美容屬於正常生活開銷,自己有權處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調取了張女士的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發現一週內累計有近60萬元的支出記錄。

根據張女士提交的證據,60萬元支出中有10萬元用於家庭水果店裝修,屬合理處置共同財產;經翻閱張女士的銀行流水及與張女士、王先生多次核對,法院最終確認張女士累計高消費的金額為4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60萬元存款屬夫妻二人經營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妻一方在行使處理權時應秉承節制、理性及審慎的原則,合理、規範使用,切不可揮霍浪費,不能損害配偶方的財產權益。

張女士行使合理處置權的部分,法院予以保護,過度高消費的部分,因未徵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開銷為目的,且有揮霍性質,屬侵害配偶方財產權益。

因40萬元的分割客體已經滅失,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最終法院判定張女士給付王先生存款補償款20萬元。

法官表示,本案審理的關鍵有三點,一是確定涉案60萬元存款的性質;二是確定處置權的行使原則與限度;三是釐清張女士揮霍共同財產用以高消費的數額。

關鍵一 :確定涉案60萬元存款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中,王先生訴爭的60萬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水果店所得,是民法典規定中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雖儲存在張女士個人賬戶,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鍵二:確定處置權的行使原則與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王先生和張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均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權的行使是否就意味著張女士可以不顧王先生的多次反對,高額消費美容產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雙方應秉承誠實守信、理性節制的原則,行使處理權時,應審慎、合理、規範、節制,要用以日常必要開銷,要尊重另一方的配偶權益,切不可過度高消費。

關鍵三:釐清張女士揮霍用以高消費的數額

涉案60萬元的支出是否均為揮霍型消費,需結合錢款支出時的用途、收款方的性質、消費方的自認等綜合認定。

且要注意區分合理支出與過度高消費的界限,既要否定揮霍、浪費行為,又要保護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正當行為。

本案中,根據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和張女士、王先生各自提交的證據,60萬元支出中有10萬元用於家庭水果店裝修,屬合理處置共同財產;其中40萬元法院認定為張女士累計高消費的金額。

法官提醒,成家易守家難,夫妻雙方在生活穩定、家境殷實後,切莫迷失自己,要自覺抵制外界誘惑,樹立良好家風,時刻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約束自身行為,建立家庭責任感,尊重和維護配偶方的家庭地位,共創和諧美好生活。

(北京房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