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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意幫忙|跑車租給車商沒簽合同,司機撞人逃逸,車主:誰擔責?

“跑車才租出去一個月,就有人開我的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還肇事逃逸,現在要賠十幾萬!”

7月29日,市民段先生向瀟湘晨報晨意幫忙(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求助,今年4月27日,將名下一輛跑車租給私人租車商,但僅過一個月便發生了事故,駕駛自己車輛的駕駛員撞人後肇事逃逸,他因未與租車商簽訂合同,現在成了麻煩事。

7月29日,段先生告訴晨意幫忙記者,目前跑車已被交警部門暫扣,租車商也不願意配合找肇事司機,段先生擔心,“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會不會讓我這個車主來承擔由肇事逃逸帶來的責任呢?”

對此,記者聯絡了租車商,其表示後續會與段先生進行協商,“情況已都告知雨花區交警大隊了。”

湖南大鯤律師事務所律師柏煬表示,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係,雙方可就如何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如不能協商一致,可透過法院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透過熟人介紹將跑車租給租車商,一個月後出車禍還肇事逃逸

段先生介紹,自己今年22歲,於2020年11月分期購買了一款二手福特野馬型跑車,總價25萬餘元,每月需還月供6125元。迫於還款壓力,今年4月,經朋友介紹,段先生認識了租車商付某韜,“聽朋友說他是一個二手車行的員工,和別人合夥做租車生意,沒有開公司。”

晨意幫忙|跑車租給車商沒簽合同,司機撞人逃逸,車主:誰擔責?

4月26日,雙方透過微信聊天確認租賃關係,因段先生當時不在長沙,便委託朋友將車交付給付某韜。根據段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付某韜4月26日與段先生協商租車事宜時,曾許諾會與段先生簽訂電子合同。段先生稱,雙方在車輛交付之後一直未籤合同。

晨意幫忙|跑車租給車商沒簽合同,司機撞人逃逸,車主:誰擔責?

5月30日晚上10時許,段先生收取了付某韜支付的6月份車輛租金。但僅過3個小時,5月31日凌晨1時許,段先生就得知自己的車輛發生車禍,駕駛自己車輛的駕駛員在雨花區撞傷人後逃逸,“我當時就聯絡了付某韜,他說是被他朋友借走了。”

晨意幫忙|跑車租給車商沒簽合同,司機撞人逃逸,車主:誰擔責?

晨意幫忙|跑車租給車商沒簽合同,司機撞人逃逸,車主:誰擔責?

段先生介紹,在車輛發生事故之後,雨花區交警大隊便將其車輛暫扣,被撞傷者經鑑定為輕傷一級,治療費用預估有十幾萬元,肇事者一直未找到。他多次聯絡付某韜要求對方協助找到肇事者,儘快解決此事,但付某韜只是安慰他,“到後來都不願意和我聯絡了。”

晨意幫忙|跑車租給車商沒簽合同,司機撞人逃逸,車主:誰擔責?

段先生表示,自己的車目前一直被交警部門扣押,“我現在只想儘快解決此事,甚至如果我車主有責任我也願意承擔”。段先生認為,車輛是在租給付某韜後發生的事故,希望雙方能儘快劃分責任,並希望付某韜能協助找出肇事者,“如果後面找不到肇事者,會不會讓我這個車主來承擔由肇事逃逸帶來的後續責任呢?”

對此,段先生稱付某韜只是回覆:“反正開車的人又不是你,你怕什麼勒,賠償方案到時候再說。”

7月29日,晨意幫忙記者聯絡了租車商付某韜,付某韜稱,“我已經把我知道的情況告訴雨花區交警大隊了。”其表示,後續會與段先生就如何賠償定責問題進行協商。

車子租借後發生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律師分析

湖南大鯤律師事務所律師柏煬表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具體要看證據的呈現形式,本案中,段先生與付某韜之間的聊天記錄如果能夠確定兩當事人主體身份,並且聊天內容對於租車事宜的主要條款已經協商一致,在實際履行中,此類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係。但是本案中段先生本意可能是將車租給租車商,但對於付某韜的身份並未核實,其二人之間的租賃關係應在個人之間。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柏煬指出,作為出租一方,車輛租賃公司或其他出租車輛的人員應當盡到謹慎選擇義務,對車輛承租方的駕駛資格等嚴格稽核;應當盡到保證車輛安全效能義務,提供符合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標準的車輛;應當依法為租賃車輛投保交強險,並選擇投保責任限額較高的商業三者險。如果出租一方存在過錯,如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的、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飲酒或具有其他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的等,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段先生將車輛租出去了後,由付某韜借給其朋友,從而發生事故,如果段先生對於車輛本身情況,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事故責任不應當由段先生承擔。而付某韜的借車行為,給段先生造成的損害,段先生可以向其主張相應的權利,如不能協商一致,可透過法院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瀟湘晨報記者武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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